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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10月起要定价成本监审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07-09-21

  9月20日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颁布《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办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对应性和合理性原则。

  与2006年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中“权责发生制”这一会计原则已被改为“对应性”原则:即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这就意味着,物业公司在制定物业收费标准时,不能再“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业主无需垫付。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办法》还明确了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成本项目的具体审核标准,规定了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并指出其他未明确的成本费用项目应当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物业服务单位成本,根据物业管理面积按不同物业类型分别核算。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北京物业服务费用的执行标准分为政府指导价和按市场价两种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又分包干制、酬金制两种。《办法》只针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

  从2007年6月15日至8月31日,在3月份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规范》已在西城、石景山、房山三区全面试点。市建委有关负责人9月20日透露,新修订的《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二、三级)》统一了本市各类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有望在近期推出。

  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表示,服务等级很可能会成为物业公司资质评定硬指标,会进一步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影响,由于新标准中出现了很多量化的要求,可以使物业公司的资质、服务水平、物业费形成联动。(孟为 刘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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