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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建议物业公司头衔“管理”应改成“服务”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07-06-06

  “应该将‘物业管理公司’更名为‘物业服务公司’,以强化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近日在首都之窗网站“社情民意”栏目里进行的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中,这一建议在市民中引起了巨大反响。而主管部门从2007年开始,正逐步推进本市物业公司从“管理”到“服务”的角色转变。

  根据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然而,随着近年来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不断升级,物业公司“只是服务者,并非管理者”的呼声也愈加强烈,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从2003年使用至今的《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2007年已经更名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新版的服务标准在6月5日完成了意见归集。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文件名称的改变就是为了让物业服务变得更加透明,从源头规范物业公司的服务定位。

  东城区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白冠军在网上表示,当前北京物业纠纷案件年增长率达到20%。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物权法》第76条中关于物业公司的描述为“物业服务企业”。因此,物业的称谓应与物权法保持一致。毕竟,物业服务公司是受聘于业主,为广大业主服务的企业,不应再称其为“物业管理”。

  市人大代表朱崇君曾参加市建委组织的关于《北京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的研讨会。他在网上发表意见认为,一方面要从政府的管理部门入手,建好规章,强化管理和疏导工作;另一方面还须从司法上理顺关系。从司法的角度强化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明确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缓解物业纠纷非常重要。

  “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只公布收费标准,不公布服务标准,服务标准应将尽量量化,公布于众便于业主监督,避免只收费、服务不到位的现象发生。”白冠军建议,物业公司负责人每年应向业主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汇报的内容包括当年的工作总结、收支情况及存在的困难,争取业主理解的同时,还沟通了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联系。(刘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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