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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反公约规定 物业公司可在小区内公示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07-04-10

  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对于违反公约规定的业主,经全体业主同意后,物业公司可以在小区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可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物业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即日起到4月30日之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将在网上进行公示。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将合同和公约作为《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购房人进行约定,经购房人在市建委房地产交易网上签约后,开发商及其他购房人均不得更改,并将生效的合同和公约在网上公示。

  “在新物业公司接管前,原物业公司应继续提供服务,不得停水、停电,直至与新的物业交接后,方可终止履行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专门对物业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作出规定:当合同期满后,若原物业公司决定不再接受委托,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尚未与其他物业公司签署新合同时,原物业公司应继续提供服务,不得停水、停电,直至与新的物业交接后,方可终止履行合同。另外,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若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开发商有权终止合同,且在新物业公司未交接前,原物业公司仍然不得终止服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物业公司可依法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聘任物业公司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实行包干制,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公司享有或者承担;物业公司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标准;实行酬金制,物业公司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期向全体业主公布费用的收支情况。(刘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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