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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普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    日期:2007-06-04

  为了加强北京市房屋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级普查机构的责任意识,高质量完成房屋普查任务,根据房屋普查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订《北京市房屋普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普查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普查准备阶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成立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开展普查宣传,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分发工作图表,建立数据录入与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做好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分幢调查阶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完成普查表的填写、收集、整理、审核以及质量抽查工作。

  (三)数据处理阶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完成普查数据的录入、审核、查询、上报以及评估工作。

  (四)普查后期阶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组织评比表彰,整理、上交普查档案等工作。

  考核过程中,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目标的保障措施、工作标准、完成时间、责任人等。

  三、考核方法与步骤

  房屋普查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阶段抽查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督查。市普查办会同监理公司,对各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查工作的考核内容实施跟踪督查,并及时做出详细记录。

  (二)阶段抽查。普查各阶段工作结束时,市普查办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召开座谈会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部分区县进行阶段抽查,重点检查本阶段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全面考核。普查工作结束时,按照各区县自查、市普查办检查、民主测评、市普查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考核等次的步骤,对各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普查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1.各区县自查。各区县普查办对普查工作中制定的工作目标逐项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各项工作目标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对未能按时、按标准完成的工作目标,应详细说明原因。自查结束后,将自查的情况总结报市普查办。

  2.市普查办检查。市普查办接到各区普查办自查总结报告后,会同监理公司组成考核小组,深入实地检查核实。结合日常督查和阶段抽查情况,对各区县普查工作目标、任务等考核内容,做出整体评价。

  3.民主测评。在各区县普查机构和市普查办各专业组范围内,按照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对各区县普查工作进行评议,并统计汇总。

  4.确定考核等次。市普查办综合对各项考核内容的评价,提出优、良、中、差等次初步评定意见,连同民主测评结果,报市普查领导小组长、副组长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四、表彰奖励

  (一)以市政府或市房屋普查领导小组名义制发文件,通报考核结果。

  (二)对获得优和良的区县普查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三)对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并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奖励指标。

  五、考核的组织领导

  房屋普查考核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市普查办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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