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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本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指数居全国第三位
2007年4月本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指数为110.7%
本市2007年4月份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涨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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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之窗>个人服务>居民>住房社区>房产>物业管理>政策解答
什么是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主要有什么权利义务?
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   日期:2007-05-24

  答: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在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过程中,除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认定为“业主”外,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物业管理离不开业主的参与。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对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上,业主既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份房产,也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成员。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权利,同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等。同时负有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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