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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之窗>个人服务>居民>住房社区>房产>物业管理>政策解答
我市小区住房维修资金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06-04-17

  市建委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为确保资金安全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品房与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资金必须统一存储到业委会维修资金账户内。业委会维修资金账户只能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通知》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前要进行业主大会决议,而业主大会的决议结果将对维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便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应急支取预案要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为了防止维修资金被挪用,要以业委会的名义,选择一家银行(分支机构)开立维修资金账户,并确定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是业委会维修资金账户的责任人。如果业主们不信任小区内的物业公司,还可以将维修资金托付给业委会或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06年4月,全市住宅维修资金归集额已超过90亿元。按照规定,只有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才能将该小区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存入银行。目前本市共有3000多个小区,其中仅有10%左右的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这些小区的业主可以从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立维修资金账户,而其余的小区维修资金仍将由市建委小区办代管。(刘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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