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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行为名称: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环境噪声、
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法行为名称:"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不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三、违法行为名称:学校不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不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法行为名称:学校不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违法行为名称: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六、违法行为名称: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七、违法行为名称:学校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八、违法行为名称:学校未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九、违法行为名称: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的,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的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十、违法行为名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的,未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未加强卫生防护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于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