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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与食品卫生所——承担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分析及营养学评价、保健食品中功效或特异成分分析及评价、食品及健康食品卫生检测及卫生评价(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强化食品、洗涤剂、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包装材料的检测分析及卫生学评价。)、食品中毒等会源性疾患的调查检测及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咨询、指导、培训等。电话64214213或分机396。
收样时间:每周一、三、四 8:00~11:30 13:00~16:00
营养与食品卫生所大厅接待工作内容:
1、食品检验并出具食品评价报告(食品、已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保健食品的申报等。
2、食品检验与评价对外接待时间:每周一、三、四。
3、食品包装材料与洗涤用产品对外接待时间:每周一、三。
4、食品检验与评价的收费是按照产品的检验项目等具体因素划价后才能算出的,无法在没有见到样品时预计,请原谅。
5、最好是携带样品于接待日时到大厅咨询。
工作程序:
(一)、办理本市生产的营养强化食品(包括强化的婴幼儿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卫生质量评价报告:
1、客户(申报单位)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
1.1产品配方:请加盖生产企业公章,配方中应注明原料名称和用量,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请注明添加剂的名称及使用量。
1.2生产工艺: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加工过程中如使用酶制剂或其他添加剂及加工助剂,请提供名称,必要时请提供使用量。
1.3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在技术监督局备案,有备案的标准文号。
1.4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1.5营业执照及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如卫生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可不提供)。
2、需要提供的样品及送检样品数量
2.1每个品种提供2批近期样品(两个不同生产日期的产品)。
2.2样品(产品)数量
单个包装在250克(或毫升)以下,每批不少于1500克。
单个包装在250克(或毫升)以上(含250克),每批不少于10个包装。
需做商业无菌的罐头食品,每批需送检13个包装。
2.3如遇特殊情况,依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二)、办理本市生产的食品包装材料及餐具洗涤剂卫生检验并出具卫生质量评价报告:
1、客户(申报单位)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
(1)产品配方:请加盖生产企业公章,配方中应注明各原料的化学名称、生产单位,必要时请提供有关原料的化学性质等有关资料。
(2)生产工艺: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加工过程中如使用添加剂及加工助剂,请提供名称,必要时请提供使用量。
(3)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在技术监督局备案,有备案的标准文号。
(4)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5)营业执照及食品卫生许可证(餐具洗涤剂)的复印件(如卫生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可不提供)。
2、需要提供的样品及送检样品的数量
(1)每个品种提供2批近期样品(两个不同生产日期的产品)。
(2)食品包装材料:
板材:5cm×5cm 一批样品20块。
容器、食具: 容量在500毫升以下,一批样品12个。
容量在500毫升以上(含500毫升),一批样品6个。
饮水桶(5加伦): 一批样品4个。
食品包装袋:容量在500毫升以下,一批样品40个。
容量在500毫升以上(含500毫升),一批样品20个。
瓶盖垫: 1批样品1公斤(瓶盖和垫一体)。
塑料树脂(颗粒料、粉末料): 1批样品500克。
(3)餐具洗涤剂: 容量在500毫升以下, 一批样品10瓶。
容量在500毫升以上(含500毫升),一批样品6瓶。
(4)如遇特殊情况,依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三)、办理本市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卫生检验并出具卫生质量评价报告:
1、客户(申报单位)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
(1)产品配方:请加盖生产企业公章,配方中应注明原料名称和用量。
(2)生产工艺: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加工过程中如使用加工助剂,请提供名称,必要时请提供使用量。
(3)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在技术监督局备案,有备案的标准文号。
(4)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5)营业执照及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如卫生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可不提供)。
2、需要提供的样品送检样品数量
(1)每个品种提供2批近期样品(两个不同生产日期的产品)。
(2)样品数量:
单个包装在250克(或毫升)以下,每批不少于750克。
单个包装在250克(或毫升)以上(含250克),每批不少于4个包装。
(3)如遇特殊情况,依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3、申报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 或《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其增补名单中未列入的新食品添加剂,请到本中心2号实验楼5层539室咨询申报
(四)办理本市生产的普通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卫生质量评价报告:
1、客户(申报单位)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
(1)产品配方:按食品生产实际投入生产原料数量多少从多到少顺序排列,注明原料的名称、用量并请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请注明添加剂的名称及使用量。
(2)生产工艺: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加工过程中如使用酶制剂或其他添加剂及加工助剂,请提供名称,必要时请提供使用量。
(3)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在技术监督局备案,有备案的标准文号。如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请注明,必要时需提供使用标准的文本。
(4)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5)营业执照及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如卫生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可不提供)。
2.需要提供的样品及送检数量
(1)每个品种提供2批近期样品(两个不同生产日期的产品)。
(2)样品数量
固体样品:
单个包装重200克以下,每批1500克;
200克以上(含200克),每批8个包装。
液体样品:
单个包装250毫升以下,每批15个包装;
250毫升以上(含250毫升),每批10个包装。
2.3如遇特殊情况,依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五)办理本市生产的保健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卫生质量评价报告:
1、客户(申报单位)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
(1)产品配方:请加盖生产企业公章,配方中应注明原料名称和用量,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请注明添加剂的名称及使用量。
(2)生产工艺: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加工过程中如使用酶制剂或其他添加剂及加工助剂,请提供名称,必要时请提供使用量。
(3)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在技术监督局备案,有备案的标准文号。
(4)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5)卫生部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如卫生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可不提供)。
2、需要提供的样品送检数量
(1)每个品种提供2批近期样品(两个不同生产日期的产品)。
(2)样品数量:
单个包装在50克(或毫升)以下,每批不少于800克(毫升)。
单个包装在50克(或毫升)以上(含50克),每批不少于12个包装。
(六)、办理外地进京食品的卫生检验并出具卫生质量评价报告
1、受理范围:
(1)外地进京食品的检验评价只受理定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暂时无法受理。
(2)超出审批权限(如越权审批的“保健食品”等)的产品只做检验不能评价。
2、客户(申报单位)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
(1)生产工厂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2)生产工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工厂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近期的检验报告,保健食品应提供省级卫生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4)其他:
保健食品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证书
矿泉水应提供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证书。
3、需要提供的样品送检数量:
(1)样品的生产批次
同一生产厂的同类产品如首次进京检验,五种以下,每种二批;五种以上,每种一批。第二年复检的产品,每种一批。
(2)每批样品的数量
固体样品:
单个包装重250克以下,每批1500克;
250克以上(含250克),每批8个包装。
液体样品:
单个包装250毫升以下,每批15个包装;
250毫升以上(含250毫升),每批10个包装。
白酒:
500毫升以下每批2000毫升,500毫升及以上每批6瓶。
3.4如遇特殊情况,依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七)、新开发研制的保健食品预申报国家药监局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请到本中心2号实验楼3层312室咨询申报或到接待大厅购买我单位编写的《保健食品申报手册》,供您在申报时参考。
(八)、常见的投诉问题
生鲜动物性食品质量,如畜、禽的腐败变质,色泽、气味和质地问题等,请到北京市动检所 电话 地址;可疑食物中毒,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电话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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