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信息 社情民意 办事服务 人文北京 政府网站导航
北京08数字博物馆 | 北京网
首都之窗 > 个人服务 > 居民 > 教育就业 > 复转信息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人事局网站    日期:2006-08-18

  京人发〔2002〕85号

各区县人事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根据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发[2002]20号)有关规定,现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发放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被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其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执行。其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新单位为其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可根据本人自愿,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区县人事局或人事局指定的服务机构提出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申请,由各区县人事局或人事局指定的服务机构持区县人事局出具的证明(附后),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开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专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转入为其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三、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时,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及正常汇交状态的限制,但须提供区县人事部门开具的转业证明。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请及时请示报告。

 
 转摘声明: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推荐给朋友
站点地图 | 关于我们 | 评价首都之窗 | 媒体报道 | 法律声明 | 邮件订阅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数字北京大厦南八层 传真:84371700 客服中心电话:9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