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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    日期:2006-05-15

  一、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二、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辆管理所或者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五、属于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六、身份证明是指: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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