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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    日期:2006-05-15

  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情形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由本人或代理人持下列资料到规定地点办理:


  (一)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三、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不收费。


  五、身份证明是指: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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