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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    日期:2006-05-15

  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二、办理地点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检验机动车的检测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不收费。


  五、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属于延缓检验的机动车在本年度第一次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七、住所的地址是指:


  (一)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二)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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