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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律工作者变更执业场所、职务等事项或执业证丢失、申请补发执业证的申请书(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200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2001年11月13日京司发[2001]243号);
2、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依据同上);
3、基层法律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出具的财务、业务交接手续已清结的证明(依据同上);
4、拟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据同上);
5、基层法律工作者丢失执业证情况说明和遗失启事、执业证损坏无法使用的证明(依据同上)。
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