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0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2001年11月13日京司发[2001]243号);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依据同上);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依据同上);
4、档案管理机构等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未受过行政处分和无犯罪的证明(依据同上);
5、学历证明(依据同上);
6、居民身份证、北京市户口本(依据同上);
7、健康状况证明(依据同上)。
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