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批准的公开发行报纸、新闻性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新闻机构的工作人员;
2、具备大学以上学历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3、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连续聘用时间达一年以上;
4、记者站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