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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所需材料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网站    日期:2006-10-30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法律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弃婴捡拾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l、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拣拾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与王;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被收养人指定医院的身体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8、被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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