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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迁出登记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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