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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
来源:北京市社区服务信息网    日期:2006-05-25

承办单位名称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事依据 《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限制与处罚办法》
办事范围 (1)已婚夫妇未取得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而怀孕或生育,而且生育间隔未达四年的或女方年龄不满28周岁;
(2)超计划生育;
(3)非婚生育;
(4)不依法收养子女
办事手续 1、填写立案审批表,领导审批。
2、由街道计生办通知当事人谈话(使用谈话通知书或电话通知),并出示执法证。
3、计生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谈话并做好工作笔记。
4、制作征收社会抚育费通知书并加盖街道计生办公章。
5、将收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使用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区计生委提请复议)。
6、收费时,应使用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对超过时限不交纳者可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填写结案报告。
8、按案卷制作标准制卷并归档。收费通知书应一式四份:其中当事人夫妻各一份,街道计生办入卷存档一份,收费完结后七日内报区计生委一份存档。
备注 详情请拔打96156咨询或登录所在街道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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