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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单位名称 |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
| 办事依据 |
《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限制与处罚办法》 |
| 办事范围 |
(1)已婚夫妇未取得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而怀孕或生育,而且生育间隔未达四年的或女方年龄不满28周岁; (2)超计划生育; (3)非婚生育; (4)不依法收养子女 |
| 办事手续 |
1、填写立案审批表,领导审批。 2、由街道计生办通知当事人谈话(使用谈话通知书或电话通知),并出示执法证。 3、计生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谈话并做好工作笔记。 4、制作征收社会抚育费通知书并加盖街道计生办公章。 5、将收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使用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区计生委提请复议)。 6、收费时,应使用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对超过时限不交纳者可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填写结案报告。 8、按案卷制作标准制卷并归档。收费通知书应一式四份:其中当事人夫妻各一份,街道计生办入卷存档一份,收费完结后七日内报区计生委一份存档。 |
| 备注 |
详情请拔打96156咨询或登录所在街道网站查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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