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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单位名称 |
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
| 办事依据 |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
| 办事范围 |
外地来京人员中18—49岁的育龄妇女 |
| 办事手续 |
外地来京人员中18—49岁的育龄妇女,在来京10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交验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在查验其婚育证明后,予以登记。 |
| 备注 |
详情请拔打96156咨询或登录所在街道网站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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