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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政策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3-11-24

  北京市公安局结合本市户籍管理的具体情况决定,2003年8月7日起出生的婴儿,如果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其监护人可以从8月14日起自愿选择随父或者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要求随父登记的,可到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而此前本市新生儿户口登记的规定是,监护人只能到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如果父、母亲有一方是北京市户口,其监护人打算为婴儿办理北京户口时应持的证件、证明包括:

  (1)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婚但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院补办证明;

  (3)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签发的生育服务证;

  (4)婴儿生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要交验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5)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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