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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死亡登记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本市居民死亡,城镇在火化(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死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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