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并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3)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处理。
(4)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机关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