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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建城〔2021〕23號
  2. [發文機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3. [發佈日期] 2021-03-24
  4. [有效性]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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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公安廳(局)、交通運輸廳(委、局)、商務廳(委、局)、應急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北京市、天津市城市管理委,重慶市經濟資訊委:

  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是城市安全運作管理的重要內容,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當前,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但部分地區仍然存在違法違規經營、儲存、充裝、運輸、使用等問題,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為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防範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按照《全國安全生産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要求,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建立健全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各項制度,提升行業安全管理能力,防範和化解安全風險,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標。到2022年底,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專項整治取得積極成效,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安全事故總量持續下降,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遏制,行業整體安全水準明顯提高。

  二、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督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安全生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依法依規開展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儲存、充裝、運輸等業務,強化對管理人員以及運作、維護和搶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對重要設施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加強對用戶安全用氣的指導服務,幫助消除安全隱患,對用戶存在安全隱患又拒不整改的,企業應向所在地街道(鄉鎮)、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瓶裝液化石油氣設備和器具生産企業應嚴格按照標準和規範組織生産符合安全生産要求的産品,市場銷售企業不得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産品。

  (四)切實履行部門監管職責。各地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和“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安全”的原則,切實履行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監管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燃氣經營許可,加強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液化石油氣瓶産品品質的監督檢查,依法實施氣瓶充裝許可,負責家用燃氣器具強制性産品認證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加強對從事液化石油氣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和車輛的監管。應急管理部門對液化石油氣生産過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遵守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商務部門督促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餐飲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公安部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瓶裝液化石油氣整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強化監管部門協調配合。各地要積極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監管部門協調機制建設,強化分工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及時研究解決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監管重大問題。加強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非法經營、違法充裝、摻混二甲醚等違法違規行為。完善部門信用聯合懲戒機制,對管理混亂、違法經營、發生安全事故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加強各地區間配合,強化跨區域執法協作,打擊瓶裝液化石油氣非法運輸和經營。進一步發揮街道(鄉鎮)、社區(村)的網格管理作用,通過網格化管理及時發現用戶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建立預警資訊網路,實時推送報警資訊至相關管理部門,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三、依法規範市場經營秩序

  (六)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據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儲存、充裝、運輸、使用等環節市場主體的安全責任和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細化管理要求和具體措施,加強日常監督和執法檢查,不斷提升治理水準。優化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站、供應站等設施佈局、建設時序、保護範圍等,提出穩定供應保障措施,加強安全應急體系建設,促進形成層次清晰、競爭有序、規模適度、佈局合理、安全可靠、滿足需求的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市場。

  (七)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各地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准入管理,完善和細化企業經營、充裝許可條件,嚴格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和氣瓶充裝許可證,嚴禁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加強對取得許可證企業的事中事後監管,發現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堅決依法實施處罰。依法公開企業准入和處罰資訊,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積極培育信譽好、實力強、經營規範的企業做大做強,促進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規模化、專業化發展。

  (八)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管理。各地要嚴格貫徹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使用貨車運輸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須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對其從事送氣服務的人員和三輪車、電動車等配送工具加強管理,並承擔相應責任。制定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安全管理規範,按規定設置配送車輛及人員標誌標識,明確配送服務相關安全要求。

  四、加強用戶安全用氣管理

  (九)完善用戶用氣管理制度。鼓勵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推行實名購氣制度,完善用戶資訊檔案,建立用戶服務管理系統,確保産品與服務品質責任可溯源。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安全檢查制度,全面檢查新用戶場所的安全用氣條件,簽訂規範的供用氣合同,對不符合條件的,積極指導用戶進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無法整改的,不予供氣。定期到府檢查用戶安全用氣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和不當使用行為的,立即糾正和處置。

  (十)提升用戶用氣服務品質。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要通過電話、服務手冊、網站或其他新媒體手段,將産品與服務標準、服務流程、售後服務資訊告知用戶,明碼標價,合理收費。送氣和安檢服務時,統一穿着企業識別服,隨身佩戴崗位從業證(牌)、配送服務通知單。根據用戶需求,為用戶提供更換氣瓶、安裝調壓器並進行氣密性檢測等服務,協助用戶完成隱患排查整改,保證用氣安全。加強用戶安全用氣宣傳教育,增強用戶安全用氣意識。

  (十一)強化餐飲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餐飲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安全用氣責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氣責任制、用氣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氣瓶不得放置於室內人員就餐場所,避免重大用氣事故發生;主動接受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的入戶安檢和安全用氣指導,對安檢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立即整改。各地要通過制定地方法規等方式,強化餐飲經營單位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技術防控,推廣使用具備自閉、過流功能的調壓器,具有熄火保護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脫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氣專用金屬軟管等設備,大力推廣使用泄漏報警、遠端監控等線上安防産品。鼓勵餐飲經營單位將廚房用氣從瓶裝液化石油氣改為管道天然氣,減少室內危險源。

  五、提升行業安全管理能力

  (十二)推廣使用先進技術。各地要堅持科技引領,推動燃氣燃燒器具和設備生産企業及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對氣瓶、連接管、調壓器、安全型燃氣器具以及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等進行技術優化,鼓勵使用新型供氣技術,提升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本質安全和智慧化管理水準。督促企業加快推動氣瓶充裝追溯賦碼建檔和充裝自動識別,通過電子標籤或二維碼等資訊技術手段,對氣瓶進行跟蹤追溯管理。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標準要求的灶具、軟管、調壓器及其他附件,對超期服役的老舊儲配站等進行安全評價,並採取必要管控措施,確保運作安全。

  (十三)提高監管信息化水準。各地要運用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前沿技術,推動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創新,加強智慧燃氣管理平臺建設,有條件的地區與城市資訊模型(CIM)基礎平臺深度融合。組織實施燃氣設施智慧化建設和改造,進一步提高設施運作效率和安全性能,實現對管網漏損、運作安全等及時預警和應急處置。整合燃氣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資訊資源,消除“資訊煙囪”“資訊孤島”,促進資訊互聯互通,實現瓶裝液化石油氣“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監管目標。

  六、強化組織實施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將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列入重要事項,納入安全生産考核重要內容,制訂具體工作計劃和方案,明確責任分工、細化目標任務,加強統籌協調,開展督導檢查,確保工作取得實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工作的監督指導。

  (十五)注重宣傳引導。各地要及時總結和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充分利用各類媒體進行宣傳,凝聚社會共識,引導群眾關心關注、積極參與。暢通監督渠道,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認真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提高群眾滿意度和獲得感,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應急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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