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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海關總署公告〔2021〕34號
  2. [發文機構] 海關總署
  3. [發佈日期] 2021-04-25
  4. [有效性]

關於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原産地欄目填制規範和申報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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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1〕34號

  為進一步優化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申報,海關總署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有關原産地欄目的填制和申報要求調整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理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海關申報手續時,應當如實填報《報關單》商品項“優惠貿易協定享惠”類欄目(填報要求見附件1),同時在商品項對應的“原産國(地區)”欄填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條例》和海關總署令第122號確定的貨物原産地,不再需要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附件中有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填制要求填報“隨附單證及編號”欄目。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可以自行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或者“有紙報關”方式申報:

  (一)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申報的,進口人應當以電子方式向海關提交原産地證明、商業發票、運輸單證和未再加工證明文件等單證正本(以下簡稱原産地單證),具體要求見附件2。

  進口人以電子方式提交的原産地單證內容應當與其持有的紙質文件一致。進口人應當按照海關有關規定保存原産地單證紙質文件。海關認為有必要時,進口人應當補充提交原産地單證紙質文件。

  (二)選擇“有紙報關”方式申報的,進口人在申報進口時提交原産地單證紙質文件。

  三、對於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以下統稱區域(場所)〕申請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的貨物,進口人應在內銷時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要求填報《報關單》;在貨物從境外入區域(場所)時,無需比照本公告第一條要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簡稱《備案清單》)商品項“優惠貿易協定享惠”類欄目。

  內銷時貨物實際報驗狀態與其從境外入區域(場所)時的狀態相比,超出了相關優惠貿易協定所規定的微小加工或處理範圍的,不得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

  四、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的農産品仍然按照海關總署2019年第207號公告要求申報。

  有關農産品出區域(場所)申請適用協定稅率的,在貨物從境外入區域(場所)時進口人應當比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填報《備案清單》,並以“通關無紙化”方式申報。

  五、向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用於生産《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香港CEPA)或者《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澳門CEPA)項下協定稅率貨物的原材料時,應當在《報關單》的“關聯備案”欄填報香港或澳門生産廠商在香港工貿署或者澳門經濟局登記備案的有關備案號。

  本公告中“原産地證明”是指相關優惠貿易協定原産地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原産地證書和原産地聲明。

  本公告自2021年5月10日起實施。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2017年第67號和2019年第178號廢止。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附件中“三十一、隨附單證及編號”項下的第(二)、(三)項內容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報關單“優惠貿易協定享惠”類欄目填制要求.doc

  2.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以電子方式提交原産地單證操作規範.doc

海關總署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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