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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環辦固體函〔2021〕237號
  2.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3. [發佈日期] 2021-06-08
  4. [有效性]

​關於履行《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禁止六溴環十二烷生産、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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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辦固體函〔2021〕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管理委、市容園林委、綠化市容局)、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建設局、市場監管局:

  為履行《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16年12月26日,原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質檢總局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84號,以下簡稱《生效公告》),並於2018年聯合編制《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劃(增補版),明確自2021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環十二烷的生産、使用和進出口。各地各部門認真落實履約工作要求,各省(區、市)制定了省級履約實施方案,將禁止六溴環十二烷的生産、使用和進出口作為一項重要的履約任務積極推進。為進一步加強六溴環十二烷相關履約工作,確保如期實現履約目標,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排查六溴環十二烷生産和使用企業。基於前期調查工作基礎,進一步排查並動態跟蹤行政區域內六溴環十二烷生産和使用企業情況,建立臺賬,加強動態管理。(生態環境部門)

  二、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政策宣貫,組織開展部門聯合調研督導,引導和督促企業切實履行公約義務,提早謀劃,合理安排生産計劃,確保自2021年12月26日起全面停止六溴環十二烷的生産和使用。(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等依職責分工)

  三、加強非法生産、銷售六溴環十二烷及含有六溴環十二烷産品的監督管理。各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共同確定其重點監管企業。將重點監管企業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建立資訊共用和通報機制。對違反《生效公告》非法生産、銷售六溴環十二烷或含有六溴環十二烷産品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産品品質法》《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處罰。(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部門等依職責分工)

  四、加強六溴環十二烷廢棄庫存處置環境監督管理。自2021年12月26日起,開展相關企業廢棄庫存的情況排查,對仍保留的六溴環十二烷庫存,應當督促企業,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置。(生態環境部門)

  生態環境部將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視情開展對相關省(區、市)禁止六溴環十二烷生産、使用有關工作的聯合調研和技術幫扶。自2021年12月26日起,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部門視情對六溴環十二烷或含有六溴環十二烷産品的生産企業開展聯合檢查,在聯合檢查中發現違反《生效公告》非法生産、銷售六溴環十二烷或含有六溴環十二烷産品的,屬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産品品質法》《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查處,查處結果通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

  各省(區、市)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共同組織推進相關工作。請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將相關工作情況於2022年3月31日前報送生態環境部,同時抄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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