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銀保監辦發〔2021〕41號
  2. [發文機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3. [發佈日期] 2021-04-20
  4. [有效性]

北京銀保監局辦公室關於2021年銀行業保險業高品質服務鄉村振興的通知

字號:        

京銀保監辦發〔2021〕41號

各政策性銀行北京市分行及總行營業部、國家開發銀行在京營業機構、轄內各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轄內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北京銀行、北京農商銀行、北京中關村銀行、轄內各村鎮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北京分行、轄內各信託公司、各中資産險北京分公司、各中資壽險北京分公司:

  2021年是實施“十四五”規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北京銀行業保險業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的講話精神,積極推進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和北京市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實施方案》的有關工作任務,認真落實《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2021年銀行業保險業高品質服務鄉村振興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44號)要求,立足首都“大城市小農業”“大京郊小城區”市情農情,助力北京高品質完成率先基本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的目標。

  一、優化“三農”金融服務體系和機制

  (一)構建層次分明、優勢互補的服務體系。各機構要堅守自身定位,按照錯位競爭策略,找準服務鄉村振興的著力點。開發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要堅守開發性、政策性金融定位,加大對“三農”重點領域的中長期信貸支援,加大轉貸資金對鄉村振興的投入力度。大中型商業銀行要在服務對象、服務領域、網點佈局、産品設計等方面提升差異化競爭能力。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要堅守支農支小定位,深化改革,充分發揮深耕當地的優勢,不斷提高“三農”金融供給能力。鼓勵開發適合鄉村振興的商業保險産品,政策性保險要積極爭取財政支援政策,完善産品條款費率,更好發揮保險功能作用。

  (二)建立健全專業化體制機制。鼓勵各銀行機構建立服務鄉村振興的內設機構,完善專業化工作機制,從信貸審批流程、授信許可權、産品研發、經濟資本配置、內部資金轉移定價、人員配備、考核激勵、費用安排等方面予以政策傾斜。鼓勵各銀行機構加大對分支機構鄉村振興相關指標的績效考核權重。各銀行機構要持續完善“三農”金融盡職免責制度,合理界定盡職認定標準和免責情形。

  二、強化關鍵領域金融供給

  (一)優先支援重要農産品穩産保供。各機構要抓住種子和耕地兩大核心,持續加大對北京百萬畝糧菜生産空間、百萬畝林下經濟、百萬畝優質果園、百萬頭生豬出欄、環京百萬畝農産品供應基地和北京“米袋子”“菜籃子”“果盤子”工程的信貸、保險服務供給。

  (二)有效服務國家農業科技自立自強。各機構要重點圍繞生物種業、高效設施農業、數字農業、農機裝備等農業“卡脖子”科技領域加強金融供給與創新,努力加大對平谷等5個國家級現代農業産業園、竇店鎮等15個農業産業強鎮及市級現代農業産業園、7個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的信貸支援。積極服務北京打造“種業之都”,大力支援以通州國際種業園區、平谷國家現代農業(畜禽種業)産業園為載體的現代種業創新中心建設。

  (三)推動補齊農業農村基礎設施短板。各機構要積極助力新型城鎮化建設,開發符合新型城鎮化需求的金融産品和融資模式。加大對農田水利、農産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防災減災和動植物疫病防控等現代農業基礎設施領域的金融支援,推動提高農業生産及抗風險能力。積極支援鄉村建設行動,重點服務鄉村道路交通、供水供電、清潔能源、數字鄉村建設、人居環境改造等農村現代化重點領域,積極支援建設有北京特色風貌的美麗鄉村,助力補齊農村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短板。

  (四)創新服務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建設。積極配合北京市政府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和農民合作社品質提升行動,針對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發專門的信貸産品,在商業可持續的基礎上優化貸款審批流程,合理確定貸款的額度、利率、和期限,拓寬抵質押物範圍。鼓勵各銀行機構對資信良好、資金週轉量大的家庭農場發放信用貸款。探索建立覆蓋農業全産業鏈的保險保障體系,確保家庭農場農業保險實現願保盡保,提高家庭農場農業保險覆蓋率。大力發展農業供應鏈金融,重點支援農村電子商務、鄉村文化旅遊、休閒農業等優勢特色産業,帶動農民分享産業增值收益。合理增加與農業生産經營需求相匹配的中長期信貸供給,適度提高信用貸和“首貸戶”的佔比。鼓勵發展“一次授信、隨借隨還、迴圈使用”的小額信貸模式。審慎規範發展農村消費金融産品和服務,滿足農民合理消費需求。大力支援農民企業家、農村創新創業人才培育工程,為返鄉入鄉創業園和孵化實訓基地建設提供優質信貸服務。

  三、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效

  (一)保持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基本全覆蓋。各機構要紮實做好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工作,繼續保持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避免出現新的機構空白鄉鎮和金融服務空白行政村,避免出現銀行網點“先建後撤”、金融服務“有名無實”、重復建設等現象。請各機構持續統計農戶評級授信情況、銀行業金融機構覆蓋的鄉鎮情況、銀行業基礎金融服務覆蓋的行政村情況和保險服務覆蓋的鄉鎮情況,按照要求向我局報送經單位領導審簽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及基礎金融服務覆蓋情況表。

  (二)優化農村和社區金融服務。各機構要不斷提升綜合金融服務能力,更好滿足農村客戶融資、理財、保險、養老、財務諮詢等金融需求。注重加強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人工服務、遠端服務、到府服務,努力完善相關服務設施,切實提高金融服務便利性。

  四、充分發揮保險保障作用

  推動農業保險“提標、擴面、增品”,各保險機構要推動健全農業再保險制度。鼓勵因地制宜發展優勢特色農産品保險,探索開發收入保險、氣象指數保險等新型險種。積極發展農業基礎設施領域的涉農財産保險,為農業機械設備等提供保險保障。提升農村地區人身保險發展水準,各保險機構要積極發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普惠保險。創新商業性養老保險産品,滿足不同收入群體的養老需求。因地制宜發展農村意外險業務。

  五、創新涉農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

  (一)推動農村數字金融創新。各機構要積極推動金融科技和數字化技術在涉農金融領域的應用。鼓勵銀行機構基於大數據和特定場景進行批量獲客、精準畫像、自動化審批,切實提高農村地區長尾客戶的服務效率。鼓勵保險機構探索利用網際網路、衛星遙感、遠端視頻等科技手段,開展線上承保理賠工作,提高農業保險的數字化、智慧化經營水準。

  (二)拓展涉農信貸增信方式。各銀行機構要深入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林權、自然資源産權、農業知識産權等抵押融資。鼓勵參與城市南部地區(豐台區、房山區、大興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集體土地改革試點,積極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項目提供資金支援。鼓勵開展大型農機具、溫室大棚、養殖圈舍、生物活體抵押貸款試點。積極發揮農業保險保單增信功能,依法合規開展農産品倉單等質押貸款。加強銀行、保險和擔保之間的資訊共用,深化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高效合作,穩妥開展“見貸即保”批量業務合作模式。

  六、強化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金融支援

  援扶外部貧困地區的機構要嚴格落實“四個不摘”要求,在過渡期內保持現有幫扶政策、支援力度總體穩定,並對有關政策逐項分類優化完善。進一步強化對産業幫扶、就業幫扶、易地搬遷後續幫扶的金融支援,努力將脫貧攻堅的好做法、好經驗應用到鄉村振興之中。鞏固拓展北京地區低收入幫扶成果,各機構特別是農村中小銀行要加大對集體經濟薄弱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特色産業的資金支援,助力北京地區實現2021年消除200個左右年經營性收入小于10萬元的集體經濟薄弱村目標。

  七、健全農村信用體系建設

  各機構要積極參與農村信用資訊平臺建設,做好農戶評級授信統計,積極與農業農村、稅務等部門對接,拓展農村信用資訊採集渠道,創新授信審批技術和信貸産品,推動提高信用資訊平臺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各銀行機構要注重依託基層黨政力量,充分發揮網點宣教優勢,加強對農村金融消費者的教育,宣傳“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信用理念,提高農村居民的非法集資防範意識,認真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各機構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建檔評級工作,在2023年底基本實現全覆蓋,對新型經營主體授信“能授盡授”,合理用信需求得到有效滿足,2021年末完成全部覆蓋任務的三分之一。

  八、完成差異化監管考核目標,做好數據報送

  (一)進一步加大涉農信貸投放力度。各銀行機構要持續加大對鄉村振興領域的信貸支援力度,根據農業生産經營特點合理設置貸款期限,增加中長期信貸供給和信用貸款投放。北京銀行、北京農商銀行、北京中關村銀行和村鎮銀行等法人銀行要單列涉農貸款和普惠型涉農貸款信貸增長計劃,在保持同口徑涉農貸款餘額持續增長的基礎上,力爭實現普惠型涉農貸款增速高於自身各項貸款平均增速,有特殊情況的銀行可向我局申請適當放寬考核要求。請各法人銀行按照要求向我局報送經單位負責同志審簽的2021年涉農信貸計劃表,按照要求向我局報送經單位負責同志審簽的普惠型涉農貸款增速目標完成情況表,按照要求向我局報送經單位負責同志審簽的普惠型涉農貸款還原情況表。

  對未完成考核指標且差距較大的法人銀行,我局將視情況採取通報、下發監管提示函、約談高管、現場檢查、調整監管評級等監管措施。

  (二)持續支援生豬穩産保供。請各銀行機構按照要求向我局報送金融支援生豬穩産保供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特別是開展土地經營權、養殖圈舍、大型養殖機械抵押貸款試點和生豬活體抵押貸款試點等情況,以及經單位負責同志審簽的生豬産業貸款和生豬養殖貸款情況統計表。

  (三)做實涉農貸款盡職免責制度。各銀行機構要建立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常態化機制,對於普惠型涉農貸款不良率高於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年度目標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可不作為銀行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各銀行機構要做實涉農貸款盡職免責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免責認定標準和條件,營造信貸人員“敢貸、會貸、願貸”的良好環境。

  (四)及時做好經驗總結。各機構應按照要求按半年度向我局報送金融服務鄉村振興工作情況的正式書面報告,報告內容要涵蓋主要做法、成效、面臨問題和存在困難、下一步工作安排及相關政策建議等。參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的機構,應于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我局報告參與試點工作的進展情況,特別是良好做法、工作成效、遇到的問題及解決方案等。

  (五)加強涉農信貸全流程風險監控。各銀行機構要合理投放涉農信貸,避免出現對農業經營主體過度授信、違規收費等行為。加強涉農信貸的貸後管理,避免信貸資金被挪用,避免資金流向農村地區“兩高一剩”行業、房地産等領域。嚴禁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及時通過催收、核銷、轉讓等多種渠道化解存量涉農不良貸款。

2021年4月16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