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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民發〔2021〕25號
  2. [發文機構] 民政部
  3. [發佈日期] 2021-03-20
  4. [有效性]

民政部 中共中央紀委機關 中央組織部 中央宣傳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網信辦 國家監察委員會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安全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資委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外匯局 知識産權局關於剷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 凈化社會組織生態空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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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發〔202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紀委機關、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黨委政法委、黨委網信辦、監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文化和旅游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資委、稅務局、市場監管局(廳、委)、外匯管理部門(含計劃單列市分局)、知識産權局: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組織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愈加明顯,社會組織的生態環境日趨清朗。但也必須看到,非法社會組織活動仍時有發生,其滋生土壤依然存在,一些非法社會組織在各種利益驅動下,不斷變換手法,以假亂真、招搖撞騙。有的非法社會組織為尋求合法外衣的庇護,千方百計"挂靠"到合法組織名下或者與其共同開展活動,魚目混珠;有的線下被取締後,變換名稱線上上繼續活動,手段更便捷、形式更隱蔽;有的黨員幹部政治意識淡薄,隨意為非法社會組織"站臺"或"代言",這些都污染了社會組織的生態環境,增加了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的難度。為進一步加大打擊整治力度,全方位剷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凈化社會組織生態空間,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不得與非法社會組織有關聯。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要自覺抵制非法社會組織,不得與非法社會組織勾連開展活動或為其活動提供便利;不得參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會組織;不得接收非法社會組織作為分支或下屬機構;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賬戶使用等便利;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進行虛假宣傳。對違反上述要求的社會組織,民政部門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向社會公告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名單在內的處罰資訊,並納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對違反上述要求的企業,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線索依法依職責嚴厲查處,並將處罰資訊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依法公示。對違反上述要求的其他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黨員幹部不得參與非法社會組織活動。黨員幹部(含離退休幹部)要依法依規參加各類社會組織活動,增強甄別意識和警惕性,不得參加非法社會組織開展的一切活動,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站臺"或"代言"。對違反有關規定、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三、新聞媒體不得宣傳報道非法社會組織活動。各級電視台、廣播電台、報紙、融媒體中心、雜誌等新聞媒體及所屬網站、新媒體在報道社會組織活動前,應依據民政部門資訊對其身份真實性、合法性予以核實,不得宣傳報道非法社會組織活動,不得為其刊登廣告;圖書出版單位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出版宣傳冊、圖書等。對違反上述要求的,宣傳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各種公共服務設施和場所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便利。火車、高鐵、飛機、輪船、公共汽車等交通工具及機場、碼頭、車站、商場、賓館、飯店、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居(村)委會、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印發宣傳冊,張貼宣傳海報或播放電子廣告;各種會議中心,會展中心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展銷場地;城市的標誌性場所,寫字樓等服務場所,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活動或辦公場地。對違反上述要求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嚴肅處理。民政部門發現此類情況的,及時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

  五、各網際網路企業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線上活動提供便利。各網際網路企業要強化旗下平臺管理,加強用戶真實身份資訊核驗,強化平臺資訊發佈的審核與管理,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線上活動提供服務。對違反上述要求的,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根據民政部門的相關認定意見,依法依職責責令其查封、關停非法社會組織各平臺公眾賬號和網站,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六、各金融機構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活動提供便利。金融機構要加強對社會組織客戶身份的識別、本外幣賬戶管理和交易記錄的保存。對於列入民政部門非法社會組織名單的,不得為其提供開設銀行賬戶等金融服務。人民銀行、外匯局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金融機構相關違規行為。

  七、進一步提高非法社會組織的違法成本。有關部門要探索建立健全對非法社會組織責任人的信用約束機制,推進實施信用監管和懲戒,研究制定對非法社會組織責任人在投融資、進出口、出入境、招投標、獲得榮譽、生産經營許可、從業任職資格等方面更嚴格的措施。

  要注意引導社會公眾提高防範意識。社會公眾在參加社會組織舉辦的活動前,要登錄"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或"中國社會組織動態"微信公眾號,通過社會組織名稱查詢該組織身份的真實性、合法性,防止上當受騙。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加強組織領導,層層壓實責任,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按照通知要求迅速採取一系列精準有力的行動,既要抓好部門內上下協同,也要加強部門間橫向聯動,確保打擊整治工作落到實處,為剷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盡職盡責,為營造慶祝中國共産黨百年華誕平安社會環境作貢獻。

民政部    

中共中央紀委機關    

(代章)    

中央組織部    

中央宣傳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網信辦    

國家監察委員會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安全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資委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外匯局    

知識産權局    

202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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