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ICS 71.100.30
G 8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GA 899—2010
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及管理
Qual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for fireworks show unit
2010-10-12發佈 2010-11-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佈
前 言
本標準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為強制性。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社會公共安全應用基礎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閆正斌、亓希國、張國亮。
本標準為首次發佈。
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及管理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的分級、資質條件及資質證明的申請、發放、換發、降級、撤銷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從事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的資質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24284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術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GB 24284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4 分級
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分為甲級、乙級、丙級。
5 資質條件
5.1 一般規定
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a)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b)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2 特別規定
5.2.1 甲級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a)註冊資本300萬元以上,凈資産不低於300萬元,其中燃放作業設備及檢測、測量設備凈值不少於150萬元;
b)近5年承擔過的Ⅰ級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不少於10項,或者Ⅱ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不少於20項,未發生較大以上燃放作業責任事故;
c)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有10年以上燃放作業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且主持過的Ⅰ級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設計作業不少於5項,或者Ⅱ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設計作業不少於10項;
d)燃放技術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不少於3人,中級技術職稱不少於5人),燃放操作人員不少於30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e)有電腦程式控制燃放設備。
5.2.2 乙級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a)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凈資産不低於100萬元,其中燃放作業設備及檢測、測量設備凈值不少於50萬元;
b)近5年承擔過的Ⅱ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不少於10項,或者Ⅲ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不少於20項,未發生較大以上燃放作業責任事故;
c)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有7年以上燃放作業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且主持過的Ⅱ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設計作業不少於5項,或者Ⅲ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設計作業不少於10項;
d)燃放技術人員不少於9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不少於2人,中級技術職稱不少於4人),燃放操作人員不少於20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e)有電腦程式控制燃放設備。
5.2.3 丙級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a)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凈資産不低於50萬元,其中燃放作業設備及檢測、測量設備凈值不少於25萬元;
b)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有5年以上燃放作業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且主持過的Ⅲ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設計作業不少於5項;
c)燃放技術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中級技術職稱不少於2人,初級技術職稱不少於2人),燃放操作人員不少於10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d)有電子控制燃放設備。
5.3 崗位設置
5.3.1 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應設置技術負責人、燃放現場技術負責人、燃放操作人員、安全員和保管員崗位。
5.3.2 技術負責人、燃放現場技術負責人應由燃放技術人員擔任,可以兼任。
5.3.3 同一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中,燃放操作人員、安全員、保管員不得兼任。
5.4 崗位職責
5.4.1 技術負責人的崗位職責包括:
a)組織領導燃放作業技術工作;
b)組織制定燃放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c)組織燃放作業人員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d)主持制定燃放作業技術設計方案。
5.4.2 燃放現場技術負責人的崗位職責包括:
a)監督燃放操作人員按照燃放作業技術設計方案作業;
b)組織處理啞彈或者其他未引燃的煙花爆竹;
c)全面負責燃放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d)負責燃放作業活動的總結工作。
5.4.3 燃放操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包括:
a)按照燃放作業技術設計方案,進行設備安裝、産品裝填、線路連接、點火系統檢測、點火控制等作業;
b)在燃放現場技術負責人的指導下,配合燃放技術人員處理啞彈或者其他未引燃的煙花爆竹;
c)清理、回收、包裝燃放作業剩餘的煙花爆竹。
5.4.4 安全員的崗位職責包括:
a)監督燃放操作人員按照操作規程作業,糾正違章作業;
b)檢查燃放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及時發現、處理、報告安全隱患;
c)制止無燃放作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燃放作業。
5.4.5 保管員的崗位職責包括:
a)驗收、保管、發放、回收煙花爆竹;
b)登記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6 資質證明
6.1 申請
申請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的單位,應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申請表(見附錄A)。
6.2 發放
6.2.1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按照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放《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6.2.2 《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資質證明編號;
(b)單位名稱;
(c)單位地址;
(d)法定代表人姓名;
(e)技術負責人姓名;
(f)資質等級;
(g)有效期;
(h)簽發機關;
(i)簽發日期。
6.2.3 《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6.3 換發
6.3.1 《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的有效期為3年。
6.3.2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燃放作業的,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應在期滿前30日內,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提出換發《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的申請。
6.3.3 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發生變化的,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提出換發《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的申請。
6.3.4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按照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換發《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6.4 降級
6.4.1 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在燃放活動中發生一般燃放作業責任事故的,簽發公安機關應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對其資質等級予以降級。
6.4.2 被降低資質等級的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晉陞資質等級。
6.5 撤銷
6.5.1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應加強對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未經許可實施燃放作業,或資質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書面告知《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簽發公安機關。
6.5.2 簽發公安機關接到書面告知後,應組織復核,對經復核屬實的,應撤銷其《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
6.6 管理
6.6.1 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應按照《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載明的資質等級進行燃放作業。
6.6.2 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應建立燃放作業業績檔案管理制度,在燃放作業活動結束後15日內,如實將本單位從事燃放作業的有關情況錄入煙花爆竹資訊管理系統。
參 考 文 獻
[1] 國務院令第455號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2] 國務院令第493號 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