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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老辦發〔2013〕4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3. [發佈日期] 2017-05-08
  4. [有效性]

關於北京市常駐外埠老人享受社會優待服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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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老齡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老年人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30號)的規定,自即日起,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常住外埠老年人辦理《北京市老年人優待卡》和《北京市老年人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卡(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辦理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滿6個月及以上的外埠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二、辦理《優待卡(證)》程式

  (一)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自願到經常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提出申請,60至64周歲老年人辦理《北京市老年人優待證》,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辦理《北京市老年人優待卡》。

  (二)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辦理《優待卡(證)》時須提交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滿6個月及以上的北京市公安局統一印製、在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和複印件一份,其他辦理程式和辦理時間參照北京市戶籍老年人辦理《優待卡(證)》的程式和時間辦理。

  三、社會優待內容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老年人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30號)規定,根據不同條件和要求,持《北京市老年人優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優待證》享受相應社會優待內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各區縣老齡部門要從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切實維護好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認真落實“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的規定,積極穩妥地做好為常住外埠老年人辦理《優待卡(證)》工作。

  (二)認真審核。辦理《優待卡(證)》的部門要在老年人自願申請的前提下,嚴格按照辦理的條件和程式,認真審核相關資料,逐級把關,杜絕弄虛作假等現象發生。如發現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辦理時戶籍和外埠老年人要分別登記,每月底前向市老齡辦分別上報戶籍和外埠老年人辦理《優待卡(證)》的數量。

  (三)加強宣傳。各部門要積極宣傳外埠老年人優待政策,使外埠老年人能夠全面了解《優待卡(證)》的辦理條件、程式、優待內容等相關規定,及時享受到各項優待服務。同時要教育引導老年人在享受優待項目時主動配合工作人員的查驗,遵守相關部門規定;為保障首都正常交通秩序和老年人自身安全儘量避開高峰期出行。

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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