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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質檢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3. [發佈日期] 2013-05-13
  4. [有效性]

註冊計量師註冊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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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註冊計量師的註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註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註冊計量師註冊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註冊計量師註冊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品質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計量師註冊的監督管理工作。

  質檢總局為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的註冊審批機關,並負責全國註冊計量師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為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的註冊審批機關,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級註冊計量師的註冊審查上報工作以及註冊計量師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註冊條件

  第四條 註冊包括初始註冊、延續註冊和變更註冊。

  第五條 取得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初始註冊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所申請註冊執業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計量檢定員證》;

  (二)受聘于一個經批准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含企、事業單位設置的計量技術機構)。

  第六條 申請延續註冊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內容;

  (二)經聘用單位考核合格。

  第七條 在註冊計量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計量師註冊證》(以下簡稱《註冊證》)註冊有效期內,申請變更註冊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請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註冊執業單位解除聘用關係,並被新的執業單位正式聘用。

  (二)申請變更專業項目類別的,應當提供相應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及聘用單位同意證明。

  第八條 相應級別的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需按照規定通過資格考試或考核認定取得。

  第九條 《計量檢定員證》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程式取得。

  第十條 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需取得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後,按照規定通過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取得。

  第十一條 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指定本行政區域內具有相應能力的計量組織(機構)組織計量專業項目考核。指定的本行政區域內計量組織(機構)不具備相應能力,可以由質檢總局或其他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計量組織(機構)組織考核。

  質檢總局可根據需要指定具有相應能力的計量組織(機構)組織計量專業項目考核。

  第十二條 質檢總局和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對其指定的計量組織(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負責組織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組織考核單位),應當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式,並根據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的需求,按計劃分批組織考核。

  第十四條 申請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組織考核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計量專業項目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註冊計量師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申請表;

  (二)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及複印件。

  第十六條 申請考核的計量專業項目類別由質檢總局發佈的《國家計量專業項目分類表》確定。

  第十七條 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包括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及計量專業項目知識考核。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包括相應計量器具檢定(校準)全過程的實際操作、計量檢定(校準)結果的數據處理和計量檢定(校準)證書的出具等;計量專業項目知識包括計量專業基礎知識、相應計量專業項目的計量技術法規、相應計量標準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維護知識等。

  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計量專業項目知識考核分別按百分制評分,其中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70分為及格,計量專業項目知識考核60分為及格。

  第十八條 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應當在滿足相應計量技術法規要求的條件下進行。每個計量專業項目考核需聘請2名從事本計量專業項目5年以上且取得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專家作為主考人,其中至少1名為本計量專業項目的計量標准考評員。沒有本計量專業項目的計量標准考評員時,可以聘請相近計量專業項目的計量標准考評員作為主考人。

  第十九條 組織考核單位對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計量專業項目知識考核均合格的申請人簽發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並對申請人的考核成績進行備案,保留申請材料及考核檔案2年。

  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有效期為2年。

第三章 註冊程式

  第二十條 初始註冊的申請、受理和批准程式:

  (一)初始註冊者,可自取得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通過聘用單位報本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向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註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註冊時,須符合有關繼續教育要求。

  (二)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註冊計量師註冊申請審批表;

  2.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及複印件;

  3.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計量檢定員證》及複印件;

  4.逾期申請註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5.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及複印件;

  6.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三)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收到註冊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註冊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四)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程式完成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申報材料的審查和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註冊的審批工作,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將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註冊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註冊審批機關審批。

  (五)各級註冊審批機關自受理相應級別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作出批准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送達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核發《註冊證》。《註冊證》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 延續註冊的申請、受理和批准程式:

  (一)註冊計量師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屆滿30個工作日前,通過聘用單位報本單位所在地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向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延續註冊申請。

  (二)延續註冊除需要提交初始註冊規定的1、2、5、6條材料外,還需提供按規定完成的繼續教育證明、聘用單位考核合格證明及《註冊證》。

  (三)延續註冊的受理和批准程式同初始註冊。

  第二十二條 變更註冊的申請、受理和批准程式:

  (一)變更註冊包括變更計量專業項目類別(新增和登出專業項目)和變更執業單位(變更執業單位和執業單位更換名稱)。在註冊有效期內申請變更註冊的,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報本單位所在地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向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變更註冊申請。

  (二)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註冊計量師變更註冊申請審批表;

  2.《註冊證》;

  3.申請新增計量專業項目類別的,提交相應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和聘用單位同意新增計量專業項目的證明。

  4.申請變更執業單位的,提交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及複印件、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係證明;工作單位更換名稱的,提交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

  (三)變更註冊的受理和批准程式同初始註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註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計量技術工作中受到刑事處罰的,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註冊計量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登出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登出註冊的;

  (三)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四)被依法撤銷註冊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係的;

  (七)聘用單位被依法取消計量技術工作資質的;

  (八)因本人過失造成利害關係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九)應當登出註冊的其他情形。

  登出註冊應當由註冊計量師本人或聘用單位及時向當地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由相應註冊審批機關審核批准後,辦理登出手續,收回《註冊證》。

  註冊計量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其《註冊證》失效。

  第二十五條 註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應當予以撤銷,並由註冊審批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被登出註冊或不予註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註冊條件,並符合繼續教育要求的,可再次申請註冊。

  第二十七條 註冊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註冊、登出和《註冊證》失效人員名單。當事人對登出註冊或不予註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計量專業項目主考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取消其承擔相應考核任務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 相關行政部門或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註冊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申請人因客觀條件限制,僅申請考核計量專業項目或子項目中部分內容時,需經組織考核單位同意。考核完成後,組織考核單位應在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上註明考核通過的具體內容。

  第三十一條 對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計量檢定員證》的人員,申請註冊時,應當按照《國家計量專業項目分類表》的項目分類提出註冊申請,並根據本人持有的《計量檢定員證》註明已掌握的具體內容。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所在地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規定要求提交的材料原件、複印件及相關資訊進行審驗,確定其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註冊管理,可由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註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和本規定要求,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並將註冊管理有關情況報質檢總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計量師註冊證》格式式樣及本規定所涉及的其他有關格式式樣,由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國家計量專業項目分類表》由質檢總局發佈並根據需要更新。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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