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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國土資源部
  3. [發佈日期] 2017-11-13
  4. [有效性]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油氣儲量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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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地方石油公司,部油氣中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等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做好油氣儲量評審備案及登記統計工作,根據《礦産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2004年第23號)和《關於開展礦産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35號)有關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礦業權人提交評審備案的油氣儲量報告估算範圍涉及多個礦業權的(含標定報告),應在儲量報告中對儲量估算範圍按礦業權進行分割,並分別估算相應的儲量。評審機構要將儲量分割情況在評審意見書中説明。礦業權人應以獨立礦業權為單位進行儲量登記。

  二、礦業權人在辦理儲量登記時,如僅有儲量套改數據的,應進行儲量復(核)算;如剩餘經濟可採儲量小於採礦年限總開採量或小於年度開採規模時,應進行儲量復(核)算。

  三、已設礦業權內儲量估算範圍涉及自然保護區等禁止勘查開採區域的,應依據儲量計算規範,遵循以下原則進行拆分計算。

  首次提交的新增探明儲量報告,礦業權內儲量估算範圍及儲量按禁止勘查開採區域和非禁止勘查開採區域面積進行拆分計算;已探明儲量的油氣田,應按禁止勘查開採區域和非禁止勘查開採區域面積進行拆分,重新進行復(核)算,提交儲量復(核)算報告。

  禁止勘查開採區域內的儲量應計算探明地質儲量和技術可採儲量;經濟可採儲量和剩餘經濟可採儲量依據開發動用狀態計算,對尚未投入開發的,經濟可採儲量和剩餘經濟可採儲量視為0;對已投入開發的,剩餘經濟可採儲量視為0,經濟可採儲量為儲量計算截止日油氣累計産量。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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