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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發佈日期] 20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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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區《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申領看護管理補貼的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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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申領看護管理補貼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看護管理補貼的申領遵循自願申請、適度幫扶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監護人是指與被監護人共同居住,有看護管理能力且實際履行看管照料、送診救助等看護管理責任的法定監護人。

  被監護人為具有北京市戶籍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在本地居住且接受本地管理。

  第四條 看護管理責任的認定及補貼發放按被監護人與監護人的共同居住地進行屬地管理。

  第五條 申請人持以下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填寫《領取年度看護管理補貼的申請》(一式三份),閱讀看護管理責任並簽字確認。

  1.本人及患者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2.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已婚者提供)原件及複印件;

  3.本地居住的證明材料(如房産證、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4.接受屬地社區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服務的證明(聯繫社區精防醫生提供);

  5.殘疾證原件及複印件(有殘疾證者)。

  第六條 監護人確定分為初審和復審。分別由村(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指定專人進行審核。

  1.村(居)民委員會指派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對申請人是否可以作為患者監護人認定,在申請表上簽字後,5個工作日內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復審。

  2.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民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復審,自接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由部門工作人員簽字、蓋公章,留存一份檔案。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

  審核結果由村(居)民委員會反饋給申請人。審核通過的,通知監護人到村(居)民委員會領取《看護管理記錄手冊》(每年4冊,每3個月使用1冊,按時間順序編號和記錄)。審核未通過的,應告知原因。

  第七條 審核過的申請表,分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監護人本人保存。證明材料原件在初審完成時交還申請人,複印件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存檔。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人員定期與轄區內申請補貼的監護人聯繫,了解被監護人日常生活情況及監護人履責情況。督促監護人自領取《看護管理記錄手冊》之日起,每3個月提交一本手冊,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個案管理小組進行履責情況認定。

  第九條 履責情況審查與認定分為常規審查與認定、年度審查與認定和即時審查與認定三種。

  1.常規審查與認定。每月進行一次,在相對固定時間內進行。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指定專人擔任組長,召集社區個案管理小組成員(精防醫生、民警、民政專幹、殘聯專幹和村(居)民委員會人員),對當月達到常規審查週期的監護人看護管理情況集中進行認定。社區個案管理小組成員要依據各自職責,如實認定監護人在3個月週期內的履責情況和實際履責時間,在《看護管理記錄手冊》相應欄目填寫內容並簽字。

  常規審查與認定的具體內容包括:

  (1)村(居)委會工作人員對監護人履行照料、看管責任情況進行認定;

  (2)社區民警對被監護人有無失蹤或下落不明、有無肇事肇禍行為進行認定;

  (3)社區精防醫生對監護人申請免費服藥服務、配合日常隨訪、督促被監護人按時按量服藥情況以及被監護人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情況進行認定;

  (4)殘聯專幹對持證精神殘疾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是否參與殘聯組織的康復活動進行認定;

  (5)民政專幹對被監護人接受流浪救助情況進行認定。

  當發生暫行辦法第六、七、八、九條規定的情形時,社區個案管理小組成員應在《看護管理記錄手冊》上予以記錄。

  2.年度審查與認定。已完成4次常規審查與認定的,在第4次審查結束時即可進行年度審查與認定。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民政部門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以“月”為單位統計上一年度中實際履責時間,進入發放環節。

  具體內容包括:

  (1)年度內4次常規審查與認定的情況。

  (2)年度內以“月”為單位計算的實際履責時間。

  3.即時審查與認定。當發生監護人或被監護人死亡、監護人喪失履責能力、被監護人戶籍遷出本市或居住地遷出本區的情況時,可進行即時審查與認定。

  具體內容如下:

  (1)被監護人死亡,或戶籍遷出本市,或居住地遷出本地。由其監護人持身份證、開戶銀行卡、《領取年度看護管理補貼的申請》和《看護管理記錄手冊》及相關證明材料(如,死亡醫學證明,戶口簿)的原件及複印件,到村居委會申請即時認定與補貼發放。

  (2)監護人死亡或喪失履責能力。由監護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證、代理書、開戶銀行卡、《領取年度看護管理補貼的申請》和《看護管理記錄手冊》及相關證明材料(如,死亡醫學證明、喪失履責能力申明)的原件及複印件,到村居委會申請即時認定與補貼發放。

  發生以上情況時,由村(居)民委員會即時向社區個案管理小組提交審核材料,經認定後,按實際看護管理時間,于次月按規定的補貼發放方式,結清看護管理補貼。

  審核與認定完成後,記錄手冊等材料應交給街道(鄉鎮)存檔,作為發放補貼的依據。

  第十條 被監護人實際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遷移,且監護人未變更的,按以下程式辦理遷出和遷入手續。

  1.遷出:由監護人持身份證、《領取年度看護管理補貼的申請》和《看護管理記錄手冊》到原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辦理遷出。開具《居住地遷移通知單》後,可申請即時結清補貼。

  2.遷入:監護人于辦理遷出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持《居住地遷移通知單》,按簡化程式到遷入地村(居)民委員會辦理遷入。

  簡化程式:遷入地村(居)民委員會根據遷移通知單、居住地證明材料和已接受遷入地社區衛生服務的證明,參考原居住地申請的複印件,只改動監護人和被監護人居住地資訊即可提交街道(鄉鎮)審核,加快審理進程。審核通過後,按本地情形做好日常聯繫、常規審查、年度認定及補貼發放等工作。

  監護人變更時,不適用簡化程式,必須重新辦理申請。

  第十一條 補貼金額的計算。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個案管理小組年度認定或即時認定的監護人實際履責時間,按照每月200元的標準,計算年度應發補貼金額。不足一個月時,按實際履責天數發放補貼。

  監護人未履責,被監護人發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肇事肇禍行為的,停發整個年度看護管理補貼。之前已完成即時結清看護管理補貼的,自情形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領看護管理補貼。

  第十二條 補貼的確認與發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通知通過年度認定或即時認定的監護人,持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以及本人開戶銀行卡,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民政部門確認發放金額並簽字。民政部門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監護人發放看護管理補貼,並備註“監護人補貼”以方便監護人查詢。

  第十三條 下一年度繼續申請補貼的,監護人直接到村(居)民委員會領取新的《看護管理記錄手冊》即可,無需重新提交申請。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衛生計生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殘聯根據部門職責負責解釋。發生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中未規定的情形時,由市級相關部門協商後做補充説明。各部門可依據暫行辦法和實施細則制定本部門的詳細規定。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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