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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殘發〔2015〕1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15-01-04
  4. [有效性]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北京市殘疾人持卡(證)免費乘坐公共汽電車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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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殘發〔2015〕1號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關於殘疾人免費乘坐公共汽電車盲人免費乘坐公共汽電車和城市軌道交通的通告》(2012年第4號)等法規政策的規定,現就北京市殘疾人持殘疾人服務一卡通(以下簡稱“殘疾人卡”)免費乘坐公共汽電車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關於殘疾人卡的説明

  (一)北京市殘疾人卡是殘疾人身份、殘疾類別及等級證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殘疾人卡的申領、發放、挂失、補辦、遷移、登出及回收等,按照《北京市殘疾人服務一卡通辦理和使用説明》辦理。

  (三)殘疾人卡僅限發放對象本人使用,塗改、偽造、轉借、過期或未審驗無效。凡發現偽造、冒用卡的單位或個人,相關管理人員有權予以收繳。

  二、關於殘疾人持卡免費乘車的範圍和刷卡説明

  (一)殘疾人持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發行的殘疾人卡可刷卡免費乘坐本市公共汽電車市域內路段。

  (二)刷卡免費乘車範圍包括: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北京祥龍公交客運有限公司、遠郊區縣境內客運企業所屬公交運營線路。

  (三)持卡乘坐分段計價線路車輛時,須在上車和下車時各刷卡一次,上車刷卡打標記,下車刷卡扣除0元。

  三、關於殘疾人免費乘車的其他説明 

  (一)本市戶籍未辦理殘疾人卡的殘疾人和非本市戶籍殘疾人,按照《關於殘疾人免費乘坐公共汽電車盲人免費乘坐公共汽電車和城市軌道交通的通告》(2012年第4號)要求,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公共汽電車。

  (二)盲人(視力殘疾人1-4級)乘坐城市軌道交通按原辦法執行。

  (三)殘疾人持殘疾人卡(證)乘車時,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可免費攜帶。

  (四)違反殘疾人卡(證)使用辦法的乘客,必須照章購票、補票。

  (五)此通告解釋權歸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和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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