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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中辦發〔2014〕2號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
  3. [發佈日期] 2014-01-16
  4. [有效性]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建改擴建紀念設施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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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各人民團體: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建立紀念設施問題,先後印發《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建立紀念設施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6]5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擅自修建已故領導同志紀念設施的通知》(中發[1999]7號)等文件,強調要堅持從嚴從緊控制原則,加強規範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總體情況是好的,但仍有一些地方、部門、單位在新建改擴建紀念設施中,存在相互攀比、盲目跟風等不良現象,甚至存在擅自修建、未批先建、邊報邊建、修建門檻過低等問題,致使一些紀念設施規模過大、主題淡化、違背史實,嚴重損害了新建改擴建紀念設施工作的嚴肅性,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為進一步加強新建改擴建紀念設施管理,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紀念設施,主要包括重大革命歷史題材

  已故領導同志、已故著名黨史人物、已故著名黨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紀念館和人物塑像、紀念碑、紀念亭、紀念園、紀念廣場、陵園、陵墓等。重大革命歷史題材,主要指與中國共産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密切相關的歷史事件。已故領導同志,主要指毛澤東、周恩來、劉少奇、朱德、任弼時、鄧小平、陳雲同志,以及黨的十二大以來已故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全國政協主席、副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曾任上述職務的領導同志;原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常委。已故著名黨史人物,主要指為中國共産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突出貢獻的共産黨員。已故著名黨外人士,主要指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作出突出貢獻的黨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主要指為中華民族獨立和解放作出突出貢獻的近代人物。

  二、申報新建改擴建紀念設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請示。請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理由、建設內容、展陳內容、佔地面積、建築面積、用地性質、投資估算、資金來源、運營方式、專家評估、群眾意見等事項。任何領導個人不得打招呼、批條子上項目,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領導同志的題詞、題字等代替規定的報批手續,更不得將其作為籌集、攤派資金的依據或借此向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施加壓力。已故領導同志親屬和生前身邊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已故領導同志形象。

  三、黨中央、國務院收到新建改擴建紀念設施的請示後,交由中央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把關後報中央審批。中央宣傳部根據申報項目的內容、性質,酌情商中央統戰部、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黨史研究室、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文物局、總政治部等部門研究提出審核意見。對一些特殊項目、特殊情況,中央宣傳部可根據審核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地調研。

  四、申報新建改擴建紀念設施,必須堅持誰申報誰負責、從嚴從緊控制的原則。反映同一歷史人物、歷史事件的紀念設施,一般只能有一處,各地不得重復申報。反映一些特殊人物、特殊事件,確需另外申報的,須在請示中詳細説明原因。確需新建的紀念設施,要突出紀念意義和思想內涵,避免簡單拆舊建新;要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和標準,科學規劃設計,注重節能環保,不得貪大求全求洋,不得突破投資概算。改擴建紀念設施要嚴格以舊址、史實為基礎,在內容和時間上不得隨意擴展和拉長。對已經不存在的故居、舊址,不得重新建設。

  五、已故領導同志的故居和生前工作過的場所,以及已故近代名人故居、舊址,除經中央批准的外,一律堅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新建改擴建為紀念設施。

  六、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審批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紅色旅游項目、革命文物、烈士陵園、博物館等項目,如涉及新建改擴建紀念設施,必須向中央嚴格履行報批程式,不得擅自批准、變相建設為紀念設施或搭建紀念設施。

  七、凡未經中央批准擅自新建改擴建紀念設施的,發展改革部門不得立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土地審批,財政部門不得撥款,城鄉建設規劃部門不得安排建設規劃。

  八、宣傳部門要做好輿論宣傳統籌指導工作,對未經中央批准擅自新建改擴建紀念設施的,不得進行宣傳。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要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紀念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清理,逐一詳細登記;對未經中央批准在建的紀念設施,必須立即停建,並提出處理意見,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專題報告,同時抄送中央宣傳部。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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