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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司發通〔1997〕107號
  2. [發文機構] 司法部
  3. [發佈日期] 1997-12-29
  4. [有效性]

司法部關於印發《司法部關於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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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發通〔1997〕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司法局、監獄局:

  現將《司法部關於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司法部關於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

  一九八五年司法部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關於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辦法(試行稿)》。十幾年來,各級司法有政機關認真執行這一辦法,大力開展爭先創優和表彰獎勵工作,在鼓勵先進,調動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方面,發揮了積極的推動和促進作用。但是,隨着形勢的發展,司法行政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在具體實施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為了便於開展工作,進一步推動全系統立功創模活動,現就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一些具體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表彰獎勵工作中,要堅持標準,嚴格條件,保證品質。對受獎個人或集體的事跡,必須調查核實,並根據其實績、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全面衡量,慎重確定獎勵項目和等級。凡受到表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是表現突出、成績過硬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工作成績優良,在本單位有表率作思的集體和個人,可以給予嘉獎;

  功績突出,在地(市、州)司法行政部門或司法廳一(局)機關、直屬單位做出表率的集體和個人,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在地(市、州)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並在本省(區、市)司法行政系統具有典範作用的集體和個人,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十分顯著,並經過一定時間或特殊情況的考驗,在本省(區、市)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能作為本省(區、市)司法行政系統楷模的個人可以記一等功。成績優異,有突出貢獻,並經過較長時間考驗,在全國司法行政系統有重大影響,堪稱楷模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分別記集體一等功或授予二級、一級英雄模範稱號。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可以給予個人獎勵。

  1.在本職崗位上自覺地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勇於探索,努力創新、為推進司法行政事業的改革與發展作出突出貢獻者;

  2.認真貫徹執行黨的監獄工作和勞動教養工作方針,在保證監(所)安全,提高教育改造品質和發展監獄、勞教所經濟,創建現代化文明監獄、勞教所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者;

  3.忠於法制,忠實於人民利益,忠實幹事實真相,秉公執法,剛正不阿,在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工作中成績顯著者;

  4.認真做好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在化解社會不安定因素,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者;

  5.在法制宣傳、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者;

  6.努力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刻苦鑽研業務,在理論上有重大突破或者工作上有發明創造,對加強和改進司法行政工作做出較大貢獻者;

  7.加強幹警隊伍建設,對提高司法行政系統幹警的整體素質有突出貢獻者;

  8.模範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行政工作紀律,敢於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者;

  9.在預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種不安全因素中做出顯著成績者;

  10.在追捕逃犯、押解罪犯和獄內偵破重大刑事案件方面,成績顯著者;

  11.在搶險救災,防止重大事故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一英勇保護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産安全、有顯著成績者;

  12.在組織和領導工作中,深入實際,依靠群眾,正確決策,以身作則,取得顯著成績者。

  13.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有較大貢獻者;

  14.模範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上崗,文明服務,文明辦案,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有突出成績者;

  15.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績或較大貢獻者。

  三、對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認真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班子團結,隊伍整齊,作風過硬。紀律嚴明,聯繫群眾,工作成績顯著或者完成某項重大任務成績突出的,或在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應當給予集體獎勵。

  司法局、監獄、勞教所、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司法(法律)學校、司法所擬投集體一等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分別達到以下要求。

  1.司法局

  (1)政績突出,司法行政工作各項業務指標在省(區、市)乃至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居先進行列,已榮立集體二等功。

  (2)領導班子過硬,有較強的凝聚力、戰鬥力。

  (3)隊伍素質好,文化程度較高,注重崗位培訓,形成“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的良好氛圍。

  (4)有足夠的辦公場所和財務、裝備基礎和後勤保障。

  2.監獄

  (1)領導班子過硬,幹警隊伍整體素質較好。注重崗位培訓,不斷提高幹警的文化水準和業務能力。已榮立集體二等功。

  (2)監管改造成績突出,建立了嚴格、文明、科學的監管制度,嚴格執行《監獄法》等法律法規,各項指標在全國居於領先地位。

  (3)經濟效益好。具備必要的適應監管改造工作需要的生活設施,科學運用勞動改造手段,建立了文明、規範、合理的勞動制度、管理制度和快捷。有效的經營決策與生産指揮機制。國有資産實現了保值增值,綜合經濟效益指標達到了系統內的先進水準。

  (4)具備建設現代化文明監獄所必要的監獄設施。已形成有效的通訊指揮、獄內偵察系統;幹警工作和物質文化生活條件得到改善,文教、衛生等社會福利事業有所發展。

  3.勞教所

  (1)領導班子過硬,幹警隊伍整體素質較好。注重崗位培訓,不斷提高幹警的文化水準和業務能力。已榮立集體二等功。

  (2)管教工作成績突出。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勞教工作方針,健全、落實對勞教人員管理教育的各項制度,生活衛生管理有序,勞教所管理工作和教育工作已達到全國先進水準。

  (3)經濟效益好。産業、産品結構合理,全員勞動生産率、每人平均創利率達到當地同行業的中等以上水準;注意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産品開發。

  (4)所區建設按軍營式、校園式要求,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各項生活設施、醫療設施,文體設施符合要求,交通、通訊工作適應工作需要,綠化程度高,辦公住房條件有所改善提高。

  4.律師事務所

  (1)全所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業務素質。執業律師的文化程度、業務能力、外語水準達到部級文明律師事務所標準。已榮立集體二等功。

  (2)業務工作成績突出。堅持“大服務思想,全面開展各項業務”。辦理大要案,成效顯著;在知識産權、金融證券、高科技、房地産等市場經濟的新興業務領域形成專業優勢,在本省(區、市)有較高的權威性和知名度。

  (3)管理水準高。各項規章制度健全,管理規範、有序;律師在執業中熱情服務,嚴格執法,廉潔自律。律師事務所在冊律師連續五年未受到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方面的行政處罰。

  (4)社會效益好。經常義務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和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受到地方黨政領導和社會各界的好評。

  5.公證處

  (1)成績突出,各項公證業務工作達到或者超過部定標準。連續三次被評為省(區、市)司法行政系統先進集體,並已榮立集體二等功。

  (2)管理工作創省(區、市)乃至全國公證機關先進水準。收接證、辦證、收費、行政財務管理等制度健全。團結協作,作風民主,工作高效,廉潔自律。連續三年無違法違紀現象發生。

  (3)服務品質高。全處人員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辦證水準,連續三年完成各項工作指標任務,確保辦證品質,無錯證、假證。

  (4)公證工作在當地影響較大、效益好,為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6.司法(法律)學校

  (1)為本地區培養合格的法律職業人才,為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做出較大貢獻;在挖潛改造推進學校發展或在教育、教學改率中做出較大貢獻,或對當地司法行政工作做出重大貢獻,已榮獲集體二等功。

  (2)學校黨政領導班子符合國家教委的有關規定;了解本地區社會發展和法制建設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及法學教育的發展趨勢;遵循教育規律,以教學為中心,學校整體辦學水準較高;學校教工隊伍群體素質優秀,連續三年無違法違紀現象發生。

  (3)學校各項工作規範,有章可循,既有長期規劃又有年度計劃。學校在教書育人和教學、科研方面成績顯著。

  (4)在校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近三年沒有刑事處分紀錄,用人單位對該校畢業生反映良好。

  7.司法所

  (l)隊伍建設好。機構建設規範,隊伍思想作風過硬,業務素質較高,組織紀律嚴明,嚴格依法辦事,贏得當地黨委,政府和廣大群眾讚譽,已榮立集體二等功。

  (2)業務開展好。認真履行職責,全面開展各項基層司法行政業務,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標準化、規範化;刑釋解教人員幫教率和安置率高於全國平均水準,重新犯罪率低於全國平均標準;基層法律服務、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成效顯著。

  (3)制度建設好。各項制度健全,一形成良好、規範的工作、管理和自律機制,有辦公用房和必要的通訊設施及交通工具。

  集體獎勵的主要對像是縣以下司法行政機關和監獄、勞教所等基層單位。獲得集體獎勵單位的表現突出的個人,可同時給予個人獎勵。

  四、對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的獎勵,一般應在每年年終對工作人員考核的基礎上進行。平時有突出功績的,也應及時給予獎勵。凡上級主管部門已就同一事實給予獎勵的,下級部門不再重復授獎。

  五、獎勵應當嚴格按程式進行。申報單位必須實事求是地反映先進事跡,審批機關要認真進行考核。申報一、二級英模和集體一等功的由部政治部或委託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考核。

  申報二級、一級英雄模範、集體一等功,由市(地)司法行政機關和監獄管理局、勞教局分別填寫《功臣模範報批表》、《立功集體報批表》,連同事跡材料各一式五份報省(區、市)司法廳(局)審核。審核機關在考核後,將請功報告、考核材料、審批表(加蓋廳黨委(黨組)印章)和事跡材料報司法部審批。

  集體一等功和一、二級英雄模範的表彰大會由各省(區、市)司法廳(局)組織召開,部領導一般不參加,部政治部或有關業務司局可視情況派人參加。

  六、凡受獎的個人和集體,由批准機關頒發證書、獎章、獎狀或獎旗,以會議或書面形式向群眾宣佈,並由批准機關按規定發給一定數量的獎金或其他物質獎勵。對個人的獎勵決定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依據。符合晉級、晉職條件的,經報有關部門批准。可予晉級、晉職。

  七、表彰獎勵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凡發現受獎單位和受獎者偽造事跡,隱瞞嚴重錯誤騙取獎勵的或受到二等功以上獎勵後,犯嚴重錯誤,喪失模範作用的,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其獎勵決定,並收回獎章、證書或獎旗。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處理決定在全系統公佈。

  八、獎勵證書和獎章、獎旗、獎牌的式樣由司法部統一制發。

  九、表彰獎勵的具體工作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政治部門統一歸口負責。

  十、對符合國家其他獎勵標準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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