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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安監總煤行〔2014〕61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3. [發佈日期] 2014-06-30
  4. [有效性]

關於印發煤礦生産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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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煤行〔2014〕61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現將修訂後的《煤礦生産能力管理辦法》和《煤礦生産能力核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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