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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3. [發佈日期] 2018-12-06
  4. [有效性]

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機構備案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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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辦法(試行)》、《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辦法(試行)實施細則》和《北京市殘疾人基本康復目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備案康復機構,是指根據《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辦法(試行)》等有關文件提供康復服務,在殘聯申請備案並評估通過的康復機構。

  第三條 備案康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

第二章 備案程式

  第四條 本市實行康復機構備案制度,市殘聯制定《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機構備案條件》(見附件),對備案康復機構的業務範圍、人員資質、服務場所、設備設施等進行規定,康復機構須符合相關條件方可備案。

  第五條 市殘聯建立“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康復服務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備案機構資訊,公示服務內容,對康復服務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康復機構應在規定的備案期限內按屬地原則,通過“康復服務系統”填報機構的備案資訊、服務資訊和機構制度等內容,向區級殘聯提出備案申請。在市級行業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康復機構,向其登記證書、營業執照中的“住所”欄中標注的地址所在地的區級殘聯提出備案申請。

  第七條 區殘聯可採取組建專家組、委託第三方等方式,通過查驗資料、現場調查等手段對申請備案康復機構組織初評,在完成初評的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備案康復機構反饋初評結果,同時上報市殘聯。

  第八條 初評未通過的康復機構,可在區殘聯下達評估結果的10個工作日內,持相關材料向市殘聯申請復評。市殘聯對申請復評的康復機構進行現場評估。

  第九條 通過初評或復評的康復機構由市殘聯給予備案,並統一發佈備案資訊。殘疾人應在市殘聯發佈的備案康復機構名單中選取康復機構。

  第十條 備案康復機構登記證書、營業執照到期更換,須在原證照有效期內,在“康復服務系統”更新登記證書、營業執照。備案康復機構參加主管單位年審(報)工作的相關證明等備案資訊發生變更的,應在資訊變更一個月內,在“康復服務系統”對備案資訊進行更新和補充。

  備案康復機構需在“康復服務系統”更新或補充備案機構資訊的,應聯繫負責其備案初評的區殘聯對資訊進行修訂。區殘聯應對修訂資訊進行復核。

  如因機構未及時更新備案機構資訊,而造成暫停或取消備案資格等後果,由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備案康復機構應在“康復服務系統”公示本機構提供《基本康復目錄》中相關服務項目的服務資質、服務規範、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和收費標準。

第三章 備案取消

  第十二條 主動申請退出備案名單,或不再提供《北京市殘疾人基本康復目錄》中有關康復服務的備案康復機構,須提前一個月向負責其備案初評的區殘聯遞交書面申請。

  區殘聯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確認,以書面形式報市殘聯取消備案。

  第十三條 康復機構主動申請退出備案名單並確認通過的,應做好殘疾人的解釋工作,並妥善轉介、安置殘疾人。殘疾人可重新選取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其康復補貼費用應累計計算。區、街道(鄉鎮)殘聯應對殘疾人變更康復機構給與適當協助。

  第十四條 市殘聯制定備案康復機構“負面行為清單”。市區殘聯根據“負面行為清單”對備案康復機構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康復機構如出現下列“負面行為清單”行為之一的,由區殘聯向康復機構發放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康復機構進行限期整改,同時以書面形式報市殘聯暫停其備案資格。在期限內整改完成,經區殘聯評估通過的,可恢復其備案資格;逾期不改的,由區殘聯以書面形式報市殘聯取消其備案資格。

  (一)在時限內不接受殘聯或行業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二)“康復服務系統”備案資訊中,機構登記證書、營業執照超過有效期時限的。

  (三)未在“康復服務系統”提供參加主管單位年審(報)工作合格證明的。

  (四)備案資訊與機構實際情況不符的。

  (五)存在安全隱患的。

  (六)未按照有關工作標準和服務規範開展殘疾人服務的。

  (七)服務場所、設備設施、人員資質、工作品質未達到殘聯或行業管理部門相關要求的。

  (八)未與殘疾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要求的。

  (九)未按照與殘疾人簽訂的服務協議提供康復服務的。

  (十)擅自暫停或者終止康復服務的。

  第十六條 康復機構如出現下列“負面行為清單”行為之一的,由區殘聯以書面形式報市殘聯取消其備案資格。

  (一)被行業管理部門做出撤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或限期整改的。

  (二)提供虛假備案資訊的。

  (三)發生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殘疾人,以及其他嚴重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四)冒領套取康復補貼,提供虛假評估報告的。

  (五)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殘聯和行業管理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六)經殘聯或行業管理部門檢查評估,認定服務場所、設備設施、人員資質、工作品質不達標,責令限期整改後仍不達標的。

  第十七條 康復機構被責令限期整改,或被取消備案資格的,區殘聯應及時向殘疾人説明情況,並做好後續工作。

第四章 服務監督

  第十八條 市殘聯負責制定《基本康復目錄》中康復項目的服務規範。

  第十九條 備案康復機構實行屬地監督原則,由負責其備案初評的區殘聯進行監督檢查。各區殘聯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考核機制,嚴格把關,每年按比例進行檢查,保證備案康復機構每5年至少接受檢查一次。

  第二十條 市、區殘聯可以通過委託康復協會、第三方機構等方式對備案康復機構進行專業評估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區殘聯應對本區殘疾人接受康復服務情況進行監督,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聯繫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區殘聯應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建立殘疾人康復服務誠信系統。對冒領套取康復補貼、提供虛假評估報告、違反服務協議約定的康復機構和個人,追回已享受的康復補貼資金,違規行為納入個人誠信記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附件

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機構備案條件

  (一)在本市民政、工商、衛生等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機構。

  (二)機構依法登記的業務範圍清晰、具體,定位準確。

  (三)機構按時參加並通過主管單位的年審(報)工作。

  (四)機構無異常記錄、違法記錄,沒有接受過行政處罰。

  (五)機構須登記具體服務場所,並提供産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

  (六)機構具有必要的評估設備、康復訓練器材、教具和輔具。應按照《無障礙條例》的要求,為殘疾人提供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無障礙設施。

  (七)機構業務負責人和參與服務的工作人員具備符合項目要求的資質和工作經驗。須提供上述人員與機構簽訂的《知情同意書》(格式自擬),明確具體負責工作。

  (八)機構須針對服務項目,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務方案,內容應包括服務流程、績效指標、安全應急預案和人員職責分工等。對服務對象的界定、申請、評估、訓練和退出程式有詳細説明。

  (九)對市殘聯制定的相關要求進行書面承諾。

  二、各康復項目獨立備案條件

  在滿足“康復機構基本備案條件”的基礎上,申請成為以下康復項目的備案康復機構,還須滿足各康復項目的獨立備案條件。

  康復訓練項目

  (1)機構依法登記的業務範圍應包括康復醫學或康復中的一項,或與本項目內容明確相關。

  (2)機構業務負責人須具有醫學、康復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參與康復服務的工作人員限於康復治療師或康復護士。其中康復治療師須具有醫學、康復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並取得衛生部門頒發的“康復醫學治療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取得“初級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水準;康復護士須具有康復護理專科護士培訓證,或取得相關部門頒發的“護士執業證書”並在康復醫院、康復科工作3年以上。

  2.生活重建訓練項目

  (1)機構依法登記的業務範圍應包括以下5項中至少1項服務內容:康復醫學、康復、訓練、社會工作、技能培訓服務,或與本項目內容明確相關。

  (2)機構業務負責人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參與肢體殘疾人生活重建服務相關經驗;參與服務的工作人員須接受過肢體殘疾人生活重建專業訓練;服務團隊中須配備具有相應醫療資質的醫生和康復治療師,其中康復治療師須具有醫學、康復相關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並取得衛生部門頒發的“康復醫學治療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取得“初級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水準;團隊中如配備了體能訓練教練,則須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

  (二)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康復項目

  1.機構依法登記的業務範圍應包括以下6項中至少1項服務內容:康復醫學、康復、訓練、社會工作、特殊教育、技能培訓服務,或與本項目內容明確相關。

  2.機構業務負責人須具有醫學、教育學、聽覺言語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具有參與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康復訓練相關經驗;參與康復服務的康復師須具有醫學、教育學、聽覺言語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三)視力殘疾人康復項目

  1.機構依法登記的業務範圍應包括以下6項中至少1項服務內容:康復醫學、康復、訓練、社會工作、特殊教育、技能培訓服務,或與本項目內容明確相關。

  2.機構業務負責人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參與視力殘疾人定向行走訓練或生活能力訓練服務的相關經驗;參與服務的工作人員須具有參與視力殘疾人定向行走訓練服務或生活能力訓練服務的相關經驗。

  (四)智力殘疾人康復項目

  1.機構依法登記的業務範圍應包括以下6項中至少1項服務內容:康復醫學、康復、訓練、社會工作、特殊教育、技能培訓,或與本項目內容明確相關。

  2.機構業務負責人須具有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工作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具有參與智力殘疾人日間照料或生活能力訓練服務相關經驗;參與服務的工作人員須具有參與智力殘疾人日間照料或者生活能力訓練服務相關服務經驗。

  (五)穩定期精神殘疾人康復項目

  1.評估機構條件

  (1)在本市衛生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精神衛生機構;或在本市衛生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具備精神科的醫療衛生機構。

  (2)對市殘聯制定的相關要求進行書面承諾。

  2.“穩定期精神殘疾人轉銜訓練”項目

  (1)機構依法登記的業務範圍應包括以下2項中至少1項服務內容:精神衛生、精神康復,或與本項目內容明確相關。

  (2)機構業務負責人須具有精神科相關工作經驗;須配備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可兼職);參與服務的工作人員須具有精神衛生服務相關經驗。

  (3)機構須出具與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的合作協議,內容包括定期接受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的危險性評估和專業指導。

  3.“穩定期精神殘疾人日間照料”項目

  (1)機構依法登記的業務應包括以下7項中至少1項服務內容:康復醫學、康復、訓練、精神和心理衛生服務、社會工作、特殊教育、技能培訓,或與本項目內容明確相關。

  (2)機構業務負責人須具有醫學、社會工作、教育學、心理學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具有參與精神殘疾人康復服務相關經驗;須配備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可兼職);參與服務的工作人員須具有參與精神殘疾人康復服務相關經驗。

  (3)機構須出具與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的合作協議,內容包括定期接受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的危險性評估和專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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