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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水利部
  3. [發佈日期] 2019-08-05
  4. [有效性]

河道採砂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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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水財〔1990〕16號)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採挖河道砂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道採砂是指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採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金其他金屬及非金屬)。

  第三條 河道採砂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河道採砂實行許可證制度,按河道管理許可權實行管理。河道採砂許可證由省級水利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門或由其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負責發放。

  第四條 採砂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出河道採砂申請書,説明採砂範圍和作業方式,報經所在河道主管部門審批,在領取河道採砂許可證後方可開採。從事淘金和營業性採砂取土的,在獲准許可後,還應按當地工商、物價、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河道採砂必須交納河道採砂管理費。

  第六條 河道採砂管理費的計收:

  (一)由發放河道採砂許可證的單位計收採砂管理費。

  (二)河道採砂管理費的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核定。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申請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第七條 河道採砂管理費用於河道與堤防工程的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結餘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其他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條 河道主管單位要加強財務及收費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採砂管理費。河道採砂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專戶存儲。各級財政、物價和水利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四、五條規定的,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河道管理、監理人員在河道採砂收費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制定本地區河道採砂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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