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3]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中國信達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信達資産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華融資産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以下統稱資産公司)在收購、承接和處置政策性剝離不良資産和改制銀行剝離不良資産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信達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華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處置剩餘政策性剝離不良資産比照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4家資産管理公司接收資本金項下的資産在辦理過戶時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四家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受讓或出讓上市公司股權免征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 94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如經國務院批准改制後,繼承其權利、義務的主體及其分支機構處置剩餘政策性剝離不良資産比照執行前款所列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資産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收購、承接和處置改制銀行剝離不良資産比照執行其收購、承接和處置政策性剝離不良資産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如經國務院批准改制後,繼承其權利、義務的主體及其分支機構處置改制銀行剝離不良資産比照執行資産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政策性剝離不良資産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本通知所指政策性剝離指資産公司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範圍和額度,以賬面價值進行收購的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産。
本通知所指改制銀行剝離不良資産是指資産公司按照《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改制過程中可疑類貸款處置管理辦法》(財金〔2004〕53號)、《中國工商銀行改制過程中可疑類貸款處置管理辦法》(銀發〔2005〕148號)規定及中國交通銀行股份制改造時國務院確定的不良資産的範圍和額度收購的不良資産。
本通知所指處置不良資産是指資産公司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為使不良資産的價值得到實現而採取的債權轉移的措施,具體包括運用出售、置換、資産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品進行處置。
四、資産公司(含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如經國務院批准改制後繼承其權利、義務的主體)除收購、承接、處置本通知規定的政策性剝離不良資産和改制銀行剝離不良資産業務外,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應一律依法納稅。
五、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