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救發〔2018〕445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
經市政府批准,現將《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1月12日
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切實保障城鄉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城鄉低保標準
(一)本市實施城鄉統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鄉低保標準主要考慮居民必需的基本生活需要,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消費支出的一定比例確定,並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物價變動和居民消費支出等情況適時調整。
(二)城鄉低保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每年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統計等相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由市民政局向社會公佈。
二、城鄉低保範圍
(一)本市戶籍居民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且符合本市城鄉低保家庭財産狀況規定的,納入城鄉低保範圍。
非本市戶籍居民與本市戶籍居民結婚組成的家庭,非本市戶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證,且符合本市城鄉低保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産狀況規定的,也可納入本市城鄉低保範圍。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戶籍人員,直接納入城鄉低保範圍:
1.低收入家庭中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以下簡稱重度殘疾人);
2.符合本市城鄉低保家庭財産狀況規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歲及以上的老人扶養或撫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
(三)由民政部門管理、按國家有關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濟的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因公(病)致殘返城知青,原國民黨起義投誠及寬釋、特赦人員,生活困難的“老歸僑”及其他民政部門管理的特殊救濟對象參照本市城鄉低保標準給予保障。
(四)下列人員不屬於城鄉低保範圍:
1.非北京市戶籍因就學遷入在京學校集體戶口的學生;
2.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
3.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六)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2.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3.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4.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5.民政部門按照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七)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産,具體認定條件按照本市《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
三、城鄉低保資金
按照市政府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實施城鄉低保制度所需資金由各區財政負責落實,列入區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專賬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一)各級民政部門將年度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於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區民政局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保障對象增加、保障標準調整等因素需調整城鄉低保資金預算的,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
(二)區財政部門按審核後的用款計劃,提前做出預算,納入專賬管理,按時撥付,確保低保資金足額支付到位。同時,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禁擠佔、挪用,保證合理、有效使用。
四、申請
(一)申請城鄉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家庭成員行動不便、讀寫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個人代為提出申請。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個人代為提出申請的,需提供申請人書面委託書。
(二)申請城鄉低保的家庭,應當填寫《社會救助申請(定期核查)表及授權書》(附件1),如實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並委託民政部門代為對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産狀況進行核查。
(三)申請人應提交的相關材料包括:
1.《社會救助申請(定期核查)表及授權書》;
2.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以及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
3.單位在職職工、個人就業人員(靈活就業、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需提供任職或受雇單位出具的收入憑證或銀行流水單;有集體分紅的,應當提供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或相關憑證;有出租房産、轉租、出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等收入的,應當提供相應合同或協議;
4.其他材料
(1)罹患重大疾病人員需提供申請前6個月內本市二級及以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2)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人員,需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報告;
核實勞動能力過程中發生異議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區民政部門委託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申請人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四)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1.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2.與父母長期共同居住的離婚或喪偶人員;
3.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人員。
(五)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1.家庭成員戶籍在同一區的,申請人可向家庭任一成員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家庭成員戶籍不在同一個區的,應將戶籍遷移到同一區後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遷移的,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
(1)在任一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向該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應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2)未在任一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向多數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應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六)申請城鄉低保家庭相關人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産狀況並簽字確認;
2.履行委託民政部門代為核查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配合核對機構依法開展調查工作;
3.承諾所提供的資訊真實、完整,並承擔因提供虛假資訊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
4.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産狀況發生變化時,須主動申報;
5.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人員應當積極求職就業;其中,登記失業人員應當按照本市就業失業管理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七)申請人因個人原因可在區民政局做出審批決定前任一時點撤銷城鄉低保申請。撤銷城鄉低保申請的,應提交書面申請;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及社會救助審核審批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人撤銷申請後,及時終止審核審批程式。
撤銷城鄉低保申請有困難的,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個人代為提交撤銷申請。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個人代為提交撤銷申請的,需提供申請人書面委託書。
五、受理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城鄉低保申請的責任主體,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承擔城鄉低保的事務性工作。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填寫《社會救助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附件2),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有相關材料。
(三)參與社會救助受理、審核、審批的各級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申請城鄉低保時應當如實申明。
對已受理的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城鄉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進行單獨登記。
近親屬範圍的確定參照《北京市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享受社會救助備案工作辦法(試行)》執行。
六、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城鄉低保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狀況逐戶開展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二)調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狀況可採取以下方式:
1.資訊核對。市、區民政部門根據申請城鄉低保家庭成員及其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成員的授權,按照《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對申請低保家庭成員及其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成員的收入狀況和財産狀況進行核對並出具核對報告。核對報告為審核認定城鄉低保對象提供依據。
2.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家庭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和家庭成員身體健康狀況。根據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産狀況,了解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填寫《社會救助申請(定期核查)入戶調查表》(附件3)。
3.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家庭財産和實際生活狀況。
4.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5.其他調查方式。
(三)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下發《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告知書》(附件4)。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告知書》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材料説明情況;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作説明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上報區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進行審批。
七、民主評議
(一)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和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二)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參加。組織民主評議時總參評人數應為奇數,且不少於9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三)民主評議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宣講政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宣講城鄉低保資格條件、發放原則和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宣佈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2.介紹情況。入戶調查人員陳述家庭基本情況,介紹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狀況調查情況;
3.現場評議。參加民主評議的人員對申請人個人申報情況及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狀況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評價;
4.形成結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根據現場評議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有效性作出結論;
5.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應當按照《民主評議會議記錄表》(附件5)內容逐項詳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四)民主評議應按規定程式逐戶進行,評議期間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回避。《民主評議會議記錄表》作為城鄉低保檔案要件之一,與其他檔案一起妥善管理。
(五)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城鄉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必要時,可由區民政部門組織進行。
八、審核審批
(一)民主評議結束當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和民主評議結果,提出初審意見,填寫《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附件6),並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和民主評議結果。公示期為7天。
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並根據調查情況重新進行公示。
(二)公示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材料上報區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三)區民政局是城鄉低保審批的責任主體。區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相關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情況),擬批准給予城鄉低保的,應核實擬保障金額,同時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
對單獨登記的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城鄉低保申請,以及有疑問、投訴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城鄉低保申請,區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全部入戶調查。
(四)全面審查結束後,區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對批准給予城鄉低保的家庭,應當同時確定保障金額,填寫《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並加蓋“區民政局社會救助審批專用章”。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送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批准決定書》(附件7)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
對不予批准的家庭,區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在做出審批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送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決定書》(附件8)。
(五)區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批准的城鄉低保家庭情況,通過本區信息公開網或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村(居)務公開欄等進行長期公佈。公佈內容包括持證人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月保障金額等。不得將不經過調查核實的任何群體或個人直接批准為城鄉低保對象。
九、城鄉低保金確定及發放
(一)城鄉低保金應當按照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與本市城鄉低保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保障人口數計算。
(二)下列人員按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的全額確定保障金額:
1.由民政部門管理、按國家有關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濟的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因公(病)致殘返城知青,原國民黨起義投誠及寬釋、特赦人員,生活困難的“老歸僑”等特殊救濟對象;
2.按國家有關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撫恤補助、符合城鄉低保認定條件的優撫孤老烈屬等特殊優撫對象困難戶;
3.重度殘疾人;
4.其他特殊生活困難人員。
(三)城鄉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城鄉低保家庭成員的賬戶,於每月10日前完成發放工作。確因特殊情況無法社會化發放的,由持證人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工作人員代發現金。
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為保管城鄉低保家庭成員的存摺、銀行卡。
(四)符合本市城鄉低保家庭財産狀況規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歲及以上的老人扶養或撫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不給予以家庭為單位的專項救助。
十、城鄉低保分類救助
合理區分城鄉低保家庭困難情況,綜合考慮年齡、身體狀況、家庭結構和困難程度等因素,加大特殊困難群體救助力度,鼓勵有勞動能力的城鄉低保人員求職就業。
(一)收入核減。根據申請家庭困難情況,在對申請城鄉低保家庭收入作適當核減後再計算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其中:
1.申請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殘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鄉低保標準的100%進行收入核減;其中,法定撫養人達到60周歲的,家庭收入還可按照城鄉低保標準的50%再次進行收入核減;
2.單親家庭中法定撫養人單獨撫養16周歲及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歲以上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在校學生的,家庭收入按照城鄉低保標準的100%進行收入核減;
申請家庭同時符合1、2項收入核減條件的,按核減標準高的執行。
(二)增發城鄉低保金。
1.罹患重大疾病人員、重度殘疾人,按照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的35%增發城鄉低保金;
2.由民政部門管理、按國家有關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濟的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因公(病)致殘返城知青,原國民黨起義投誠及寬釋、特赦人員,生活困難的“老歸僑”等傳統民政救濟對象以及經戶籍所在地區政府僑務部門認定的歸國華僑和僑眷,優撫孤老烈屬等特殊優撫對象困難戶,6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16周歲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在校學生,60周歲以下達到退休年齡人員,以及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人員,按照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的25%增發城鄉低保金;
上述人員同時符合兩種增發條件的,按標準高的執行。
(三)就業獎勵。對於實現就業的城鄉低保申請人,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先扣除就業獎勵再計算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其中:
1.單位在職職工申請城鄉低保時,可先從其收入中扣除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的80%再計算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
2.靈活就業、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個人就業人員申請城鄉低保時,可按照以下方式核定收入:
(1)收入達到或超過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180%的,可先從其收入中扣除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的80%作為就業獎勵,再計算家庭收入;
(2)收入高於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低於本市城鄉低保標準180%的,可按照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核定其收入;
(3)收入低於本市城鄉低保標準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3.城鄉低保人員實現就業後,其就業獎勵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四)救助漸退。城鄉低保人員就業後應主動申報,申報後可給予6個月的救助漸退。具體方式為城鄉低保人員在扣除就業獎勵後,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仍高於城鄉低保標準的可繼續按月領取低保金,具體標準為:前三個月按其家庭原領取低保金的100%發放,後三個月按50%發放。
十一、城鄉低收入家庭救助
(一)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且符合城鄉低保家庭財産狀況規定的本市戶籍居民組成的家庭,可納入城鄉低收入家庭救助。
非本市戶籍居民與本市戶籍居民結婚組成的家庭,非本市戶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證,且符合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和城鄉低保財産狀況規定的,也可納入城鄉低收入家庭救助。
(二)城鄉低收入家庭的申請和審批程式按照城鄉低保的有關規定執行,本細則規定的城鄉低保分類救助不適用於城鄉低收入家庭。(《北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審批表》附件9、《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批准決定書》附件10、《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不予批准決定書》附件11)。
(三)城鄉低收入家庭可憑民政部門核發的《北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救助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醫療、教育、住房、法律援助和臨時救助等有關社會救助。
對城鄉低收入家庭中16周歲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在校學生,按照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的25%發放生活補貼,所需資金參照城鄉低保資金預算管理。
十二、贍養、撫養、扶養費的核算
贍養、撫養、扶養費按調解書、判決書或協議書確定的金額認定。無上述文書或協議金額明顯偏低的,按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收入及家庭財産狀況核算。實際支付的贍養、撫養、扶養費高於核算金額的,按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
(一)贍養費的核算。老年人贍養費根據贍養義務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産狀況核算。
1.贍養義務人家庭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低收入家庭救助的,視為無贍養能力,不計算贍養費;
2.老年人子女家庭有兩套及以上住房(家庭每人平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全市每人平均住房建築面積的除外)或家庭每人平均財産價值總計超過上年度本市居民每人平均消費支出的3倍,且家庭成員中無重病重殘人員,視為有完全贍養能力;有完全贍養能力子女的老年人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本條所述老年人子女家庭財産不包括已成年孫子女財産,財産價值包括家庭擁有的機動車價值和貨幣財産價值;
3.除上述情況外,贍養費按下列公式計算:贍養費=(贍養義務人月均家庭總收入-1.5×當年低保標準×贍養義務人家庭人數)×20%/贍養義務人家庭應贍養家庭數。
(二)撫養費的核算。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0號)的相關規定,撫養人有固定收入的,按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計算;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撫養人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扶養費的核算參照贍養費的核算方法執行。
十三、動態管理
(一)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産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區民政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其實行分類管理、定期核查。
1.由民政部門管理、按國家有關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濟的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因公(病)致殘返城知青,原國民黨起義投誠及寬釋、特赦人員,生活困難的“老歸僑”等傳統民政救濟對象,只需適時掌握其身體健康狀況,不必核查其經濟狀況;
2.對於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
3.對於收入來源不固定或不易確定,以及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家庭,應加強核查,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必要時可根據資訊核對的預警情況隨時核查。
(三)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人員,已獲得城鄉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應當積極求職就業,及時彙報就業狀況。其中,登記失業人員(有懷孕、在哺乳期、長期照護失能失智或重度殘疾的家庭成員、單親撫養學前兒童等情形的除外)因終止就業要求或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或連續6個月未與登記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聯繫被登出失業登記,且無其他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求職行為的,民政部門應當停發其本人的城鄉低保金。
(四)對低保、低收入家庭進行定期核查時應首先進行資訊核對,必要時由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採取入戶調查、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核查和重新組織民主評議。家庭成員有增加的,新增加的成員及其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應履行委託對其進行經濟狀況核查的手續。定期核查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員應主動配合,自下發《社會救助核查材料提交通知書》(附件12)之日起15日內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逾期不提供者將根據資訊核對情況做出審批決定。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員及經濟狀況變化情況,為其辦理城鄉低保金或生活補貼停發、減發或者增發手續;對不再符合城鄉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條件的,要及時辦理城鄉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終止手續,並填寫《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終止或變更審批表》(附件13)或《北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救助終止或變更審批表》(附件1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業務審核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區民政局審批。
(六)區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在做出終止或變更審批決定後,填寫《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終止或變更審批表》或《北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救助終止或變更審批表》,與原始檔案一同存檔。
(七)對於不符合條件而被終止社會救助的家庭,區民政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送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終止決定書》(附件15)或《城鄉低收入家庭救助終止決定書》(附件16)。
(八)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員在市內跨區遷移戶籍時,由遷出和遷入地的區民政局負責辦理遷移手續和紙質檔案交接工作。遷移手續應當在15日內完成。
遷出本市的,由其所在區民政局辦理登出手續。
(九)區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規範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檔案的管理,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實施細則涉及的文書送達時,須取得送達回證或其他已送達證明。
十四、村(居)民委員會職責
(一)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助對象發現報告工作。
(二)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助申請審核審批工作。
(三)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動態管理工作。
(四)協助民政部門做好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有關工作。
(五)協助民政部門做好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工作。
十五、監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負責本市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管理工作。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二)市、區財政部門應制定完善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資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檢查各區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
(三)各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查閱、記錄、複製相關資料,詢問與社會救助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説明,提供相關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為困難人員出具真實、準確、有效的憑證,並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市民政局應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拓展信息公開方式,逐步實現市、區、鄉鎮(街道)三級網上資訊同步公開。
(五)區民政局應在每月月初,將本行政區域內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情況在本區信息公開網站和持證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村(居)務公開欄長期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低保信息公開範圍包括《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持證人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月保障金額、所在區和鄉鎮(街道)名稱。低收入家庭信息公開範圍包括《北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救助證》持證人姓名、保障人口、救助情況、所在區和鄉鎮(街道)名稱。公開期限為自批准給予社會救助之日起,至終止社會救助之日止。
(六)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以及參與社會救助工作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資訊,除按照規定應當公示、公佈的資訊外,應當予以保密。
(七)區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北京市社會救助工作信訪和投訴舉報核查辦法》相關規定,公開諮詢和監督電話,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調查並及時反饋核查結果。
(八)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員,對民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六、法律責任
按照《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相關章節規定,追究違規違紀人員的法律責任。單位和個人為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提供虛假資訊和出具虛假材料的,記入誠信記錄;涉及黨員、幹部的,按管理許可權報組織人事部門和紀委監察部門,根據規定予以處理。
十七、解釋和其他
(一)區民政局應根據本實施細則並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落實措施,並上報市民政局備案。
(二)本實施細則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三)按月領取生活困難補助的重度殘疾人,按本實施細則經批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後,不再領取生活困難補助,由區民政局收回其《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
(四)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京民救發〔2000〕516號)、《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京民救發〔2002〕165號)、《關於規範和統籌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發〔2008〕546號)、《關於印發〈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民救發〔2009〕443號)、《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民社救發〔2014〕182號)、《關於規範和統籌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類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發〔2014〕484號)同時廢止。原政策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附件:
1.社會救助申請(定期核查)表及授權書
2.社會救助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3.社會救助申請(定期核查)入戶調查表
4.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告知書
5.民主評議會議記錄表
6.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
7.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批准決定書
8.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決定書
9.北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審批表
10.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批准決定書
11.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不予批准決定書
12.社會救助核查材料提交通知書
13.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終止或變更審批表
14.北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救助終止或變更審批表
15.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終止決定書
16.城鄉低收入家庭救助終止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