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7〕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支援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現就有關契稅、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産核資收回集體資産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産核資收回集體資産而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三、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徵收契稅。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