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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人社部規〔2017〕6號
  2. [發文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3. [發佈日期] 2017-05-22
  4. [有效性]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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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規〔201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規劃委、規劃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在總結原註冊城市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原人事部、原建設部發佈的《關於印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9號)和《關於印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0〕20號),原人事部辦公廳、原建設部辦公廳發佈的《關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1999〕121號)和《關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2001〕38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7年5月22日

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師隊伍建設,保障規劃工作品質,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註冊城鄉規劃師實行准入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註冊城鄉規劃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並依法註冊後,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及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

  從事城鄉規劃實施、管理、研究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可以通過考試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負責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試

  第五條  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擬定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審題工作,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確定考試合格標準,並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九條  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註冊

  第十一條  國家對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及相關工作的人員,經註冊方可以註冊城鄉規劃師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負責註冊城鄉規劃師註冊及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範;

  (二)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三)受聘於一家城鄉規劃編制機構;

  (四)註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核發該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城鄉規劃師註冊證書》。

  第十五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註冊證書,3年內不予重新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出借註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註冊證書,不再予以重新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註冊證書的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證書在有效期內是註冊城鄉規劃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城鄉規劃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條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自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符合繼續教育有關要求。

  第十八條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註冊城鄉規劃師註冊有關情況,並於每年年底將註冊人員資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是註冊城鄉規劃師延續註冊、重新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城鄉規劃師應當按照規定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條  註冊城鄉規劃師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重新註冊、登出註冊和不予註冊等註冊管理,以及繼續教育的具體辦法,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另行制定,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地方各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註冊城鄉規劃師違法違規行為的,或發現不能履行註冊城鄉規劃師職責情形的,應通知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協會須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地方各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註冊城鄉規劃師執業活動實施監管。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受住房城鄉建設部委託,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地方各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註冊城鄉規劃師執業活動監管工作中,可按許可權查詢、調取註冊城鄉規劃師註冊管理資訊系統的相關數據,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應予支援和配合。

  第二十四條  註冊城鄉規劃師的執業範圍:

  (一)城鄉規劃編制;

  (二)城鄉規劃技術政策研究與諮詢;

  (三)城鄉規劃技術分析;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條  註冊城鄉規劃師的執業能力:

  (一)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熟悉我國城鄉規劃相關技術標準與規範體系,並能熟練運用;

  (三)具有良好的與社會公眾、相關管理部門溝通協調的能力;

  (四)具有較強的科研和技術創新能力;

  (五)了解國際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及時掌握技術前沿發展動態。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要求編制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成果應有註冊城鄉規劃師簽字。

  第二十七條  註冊城鄉規劃師在執業活動中,須對所簽字的城鄉規劃編製成果中的圖件、文本的圖文一致、標準規範的落實等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註冊城鄉規劃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註冊城鄉規劃師稱謂;

  (二)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決定提出勸告,並可在拒絕執行的同時向註冊管理機構或者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告;

  (三)接受繼續教育;

  (四)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六)其他法定權利。

  第二十九條  註冊城鄉規劃師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範;

  (二)執行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規範;

  (三)履行崗位職責,保證執業活動品質,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挂靠”;

  (五)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技術能力;

  (六)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聘用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協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註冊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對通過考試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工程師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技術職務。

  第三十一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配備註冊城鄉規劃師的數量、註冊城鄉規劃師簽字的文件種類、執業活動等的具體要求和管理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依據《人事部 建設部關於印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9號)等有關規定,取得的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要求取得的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效用等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委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承擔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等具體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受住房城鄉建設部委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會同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成立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命題等工作。考試專家委員會章程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三條  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城鄉規劃原理》、《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相關知識》和《城鄉規劃實務》4個科目。

  第四條  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城鄉規劃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其他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應試科目的考試併合格,方可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資格證書。

  第五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並符合《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和《城鄉規劃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鄉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併合格,可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  符合《規定》第八條第(五)項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相關知識》和《城鄉規劃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併合格,可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在教育部頒佈《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等同。

  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頒佈《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或“城市規劃與設計”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等同。

  第八條  《規定》第八條的“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和“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佈的《建築學專業學位設置方案》,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建築學專業相應層次的專業學位,包括“建築學學士”和“建築學碩士”兩個層次,不包括建築學專業的工學學士學位、工學碩士學位以及“建築與土木工程領域”的工程碩士學位。

  “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城市規劃碩士”專業學位。

  第九條  符合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報考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完成報名,攜帶相關證件和材料到指定地點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准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第四季度。

  第十一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二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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