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32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部長 陳政高
2016年9月13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
一、將《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七條修改為:“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有關部門的專業註冊工程師的註冊,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並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提出註冊申請,並可以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初始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審批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
“符合條件的,由審批部門核發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用印的註冊證書,並核定執業印章編號。對不予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將《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七條修改為:“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並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提出註冊申請,並可以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
“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註冊證書,並核定執業印章編號。對不予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將《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六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可以向申請人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四、將《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八條修改為:“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註冊的,可以向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註冊機關),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註冊機關,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註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將第二十一條中的“註冊初審機關”修改為“註冊機關”。
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註冊初審機關”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第二款中的“省級註冊初審機關”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五、將《註冊房地産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註冊房地産估價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註冊的,應當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註冊、變更註冊、延續註冊和登出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註冊房地産估價師的初始註冊、變更註冊、延續註冊和登出註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刪去第二十七條中的“註冊”。
六、將《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七條修改為:“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提出註冊申請,並可以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並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將第八條修改為:“對申請初始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收到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收到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七、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可以向機構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八、將《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九條修改為:“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九、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産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産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十、將《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十六條修改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許可,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申請甲級資質的,可以向登記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核對身份證、職稱證、學歷證等原件,在相應複印件上註明原件已核對,並於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十一、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第十二條修改為:“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本決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以上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