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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民社救發〔2016〕50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發佈日期] 2016-01-28
  4. [有效性]

北京市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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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救發〔2016〕50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市政市容委:

  現將《北京市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2016年1月20日

  北京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6年1月22日印發

  北京市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

  集中供熱採暖補助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15〕48號)要求,為做好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補助對象

  (一)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遺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復員軍人、參戰參試人員、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含帶精神病回鄉退伍軍人)(以下統稱優撫對象)。

  (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含生活困難補助人員)和分散供養的城鄉特困人員(以下統稱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

  二、補助標準

  (一)優撫對象

  1.在鄉優撫對象每戶每採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築面積80平方米應交納的採暖費予以補助。其中,居住房屋建築面積小于80平方米的,按實際交納的採暖費予以補助;居住房屋建築面積達到或超過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應交納的採暖費予以補助,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

  2.非在鄉優撫對象(含離退休人員),本人在單位沒有享受供熱採暖補助或已享受供熱採暖補助的,可按照以下標準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申請補助或補差:居住房屋建築面積小于80平方米的,按實際交納的採暖費予以補助或補差;居住房屋建築面積達到或超過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應交納的採暖費予以補助或補差,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在單位享受供熱採暖補助達到和超過上述金額的,不再享受集中供熱採暖補助。

  (二)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

  1.每戶每採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築面積60平方米應交納的採暖費予以補助。其中,居住房屋建築面積小于60平方米的,按實際交納的採暖費予以補助;居住房屋建築面積達到或超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應交納的採暖費予以補助,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

  2.家庭同住人員中的在職或離退休等人員已經享受本單位集中供熱採暖補助待遇,但低於低保或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應享受集中供熱補助標準的,可差額享受低保或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高於低保或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應享受集中供熱補助標準的,該家庭不再享受上述補助。

  三、補助程式

  (一)辦理申請

  優撫對象申請集中供熱採暖補助或補差,應先到優撫關係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具優撫對象身份證明(見附件1)。其中非在鄉優撫對象(含離退休人員)到所在單位開具本人在單位享受供熱採暖補助情況證明。

  每年11月,符合條件的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出具《北京市優撫對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補差)憑證》(見附件2)或《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享受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補差)憑證》(見附件3)的申請,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與供熱單位簽訂集中供熱採暖合同的複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等材料的複印件;

  3.家庭同住人員中的在職或離退休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享受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證明;

  4.民政部門認為應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出具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查驗申請人享受社會救助的證件或優撫對象身份證明,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必要時可以採取入戶調查等方式核實其實際情況。材料齊備的,為申請人出具《北京市優撫對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補差)憑證》或《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享受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補差)憑證》。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填寫《集中供熱採暖補助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見附件4),書面告知申請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三)實施補助

  1.符合條件的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應當在取得集中供熱採暖補助憑證後,于當年法定採暖季(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結束前,將上述憑證提交供熱單位並交納超出補助標準應由個人負擔的採暖費。

  2.供熱單位接到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交的集中供熱採暖補助憑證後,應當對補助對象的資訊進行登記,並於每年法定採暖季結束後(次年3月15日後),攜帶《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暖補助情況明細表》(見附件5),以及上述人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憑證原件和供熱採暖合同等材料,到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資金補助申請。

  3.供熱單位應當在每年法定採暖季結束後,將供熱範圍內發生變化情況告知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供熱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及時把轄區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享受待遇變化情況告知相應供熱單位。

  (四)數據統計與資金撥付

  1.每年法定採暖季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匯總本轄區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享受集中供熱採暖補助情況,填寫《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情況匯總表》(見附件6)上報區民政局業務主管部門。

  2.區民政局業務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確認後,將供熱單位申請的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資金情況告知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將補助資金撥付至相關供熱單位。

  四、其他事項

  (一)採暖季開始後批准享受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待遇,且自批准之日起當年剩餘法定採暖季時間已達到或超過兩個月的,可全額享受集中供熱採暖補助;不足兩個月的,按補助標準的50%享受。其補助程式參照前述規定執行。每年3月批准享受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待遇的,不享受當季集中供熱採暖補助。

  (二)採暖季開始後被取消享受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待遇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及時登出其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資格。上述人員自被取消待遇後的下月起不再享受集中供養採暖補助。

  (三)未取得補助憑證或補助憑證被登出的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供熱單位可依法向其收取採暖費;已取得補助憑證但拒絕將補助憑證交給供熱單位,或拒絕交納超出補助標準部分採暖費的,視為欠交採暖費。

  (四)享受集中供熱採暖補助的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不再重復享受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和冬季燃煤自採暖救助。同時符合優撫、低保或分散供養待遇認定條件的,按補助標準高的執行。具有多重優撫對象身份的不重復享受集中供熱採暖補助。

  五、資金保障

  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資金由其戶籍所在地區財政負擔。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做好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資金的年度預算,並加強資金審核和監督管理。

  六、相關要求

  (一)實施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是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探索停止福利供熱的重要內容,事關困難群眾切身利益。各區要高度重視,週密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細化操作流程,規範操作方式,把為群眾服務的好事辦實、辦好。

  (二)各級民政、財政和市政市容委等部門要加強溝通,緊密配合,按照部門職責共同抓好政策落實。民政部門要做好補助對象身份認定和資訊報送工作,加強與供熱主管部門和供熱單位的協調配合,確保符合條件人員及時享受補助。市政市容委要加強對供熱單位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規範供熱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滿足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供熱採暖需求。財政部門要做好資金預算,加強資金監管,確保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資金撥付及時暢通。

  (三)承擔供熱服務保障的供熱單位要提高服務意識,規範補助資金申請程式,對違規套取供熱補助資金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會同市政市容委、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1.優撫對象身份證明

  2.北京市優撫對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補差)憑證

  3.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享受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補差)憑證

  4.集中供熱採暖補助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5.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暖補助情況明細表

  6.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情況匯總表

附件1

優撫對象身份證明

樣本

(僅限集中供熱採暖補助使用)

茲證明 (姓名),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 ,係  鄉鎮(街道)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 (例如:殘疾軍人),特此證明。

承辦人: 聯繫電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蓋 章

  


附件2

北京市優撫對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補差)憑證

(樣式)

附件2.png

附件3

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享受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補差)憑證

(樣式)

附件3.png

附件4

集中供熱採暖補助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您好!

我們于   日收到您提交的關於 申請材料。根據《北京市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實施細則》的規定,經審核,該申請中有如下材料欠缺或表達不清,請您在收到本補正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1.

2.

3.

4.

(蓋章)

  

備註:1.該文書適用於在申請集中供熱採暖補助時材料欠缺情形;

2.該文書由街道或鄉鎮使用。

附件5

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暖補助情況明細表

附件5.png

附件6

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情況匯總表

附件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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