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勞社部函〔2005〕235號
  2. [發文機構] 公安部
  3. [發佈日期] 2015-12-31
  4. [有效性]

關於同意成立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印發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的函

字號:        

勞社部函[2005]235號

公安部:

你部《關於申請成立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函》(公消[2005]526號)收悉。根據《關於頒發(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3]134號)規定,經研究,同意你部依託消防協會成立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和頒發《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中心”主要職責如下:

一、組織實施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二、負責制定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建站條件和資格審查工作。

三、參與制定消防行業特有職業標準,組織編寫培訓大綱和教材,並組建相應的試題庫。

四、制定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證人員的資格要求,並負責組織資格培訓和考核。

五、指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開展工作。

六、組織實施和管理技師、高級技師資格考評工作。

七、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及有關問題的研究與諮詢服務。

八、參與組織推動消防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九、承擔勞動保障部門委託的有關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請你部按照有關規定解決“中心”的人員編制等問題,做好各項基礎工作,組織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試點,並在工作中加強與勞動保障部門的聯繫,接受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

附件1: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
附件2:消防行業特有職業目錄

附件1: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開展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提高消防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推動消防事業的發展和消防工作社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鑒定是指對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進行初級、中級、高級技能等級的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三條  公安部消防局負責綜合管理和指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規劃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包括職業技能鑒定站的佈局等),並制定有關政策、規定和辦法。

(二)對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進行管理並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建和管理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四)審核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後,頒發全國統一的《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和標牌。

(五)負責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的綜合管理和資格審核,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核準後,制定考評員的聘用管理辦法,頒發考評員資格證書和胸卡。

(六)負責審核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庫,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後實施。

(七)負責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的檢查、評估工作。

(九)負責組織消防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四條  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二)負責制定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建站的具體條件和資格審查工作。

(三)組織制定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標準、鑒定規範,組織編寫培訓大綱和教材,並組建相應的試題庫。

(四)制定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的資格要求,並負責組織資格培訓和考核。

(五)指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開展工作。

(六)組織實施和管理技師、高級技師資格考評工作。

(七)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及有關問題的研究與諮詢服務。

(八)組織推動消防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九)承擔勞動保障部門委託的相關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第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是承擔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執行機構,其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熟悉所鑒定職業(工種)的業務知識和組織實施能力的負責人。

(二)具有與所鑒定職業(工種)及其等級、類別相適應的考核場地和設備設施。

(三)具有與所鑒定職業(工種)及其等級、類別相適應並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

(四)有合理數量的專(兼)職組織管理人員和鑒定考評人員。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六條  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的設立,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由具備建站條件的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審批登記表》,由所在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初審,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對其進行條件審查,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審核意見,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後,授予統一的《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和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標牌。

第七條   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實行站長負責制。鑒定站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專職的財務管理人員,嚴格執行所在地區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職業技能鑒定費用主要用於組織職業技能鑒定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等費用。鑒定收費標準不得高於所在地區財政、物價、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必須遵守以下工作規則:

(一)貫徹執行有關職業技能鑒定的規定、實施辦法,並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保證鑒定品質。

(二)認真執行國家和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制定的職業技能標準、鑒定規範,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必須從消防行業特有工種鑒定題庫中提取試題,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鑒定,並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鑒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更改鑒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五)實行定期鑒定制度。具體日期、鑒定職業(工種)、等級、類別、報名條件以及收費標準等事項,應在鑒定前一個月發出通知或公告。單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專門組織進行。

(六)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可向職業技能鑒定站提出申請,由職業技能鑒定站審核後簽發准考證,按規定的時間、方式進行考核鑒定。

(七)單位和個人申報職業技能鑒定,均應按照規定交納職業技能鑒定費。

(八)自覺接受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消防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應具有必備的考核理論知識和較高的職業道德水準。考評員必須具備高級工或技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高級考評員必須具備高級技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第十條  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統一組織考評人員的資格培訓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由公安部消防局審核,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後,頒發考評員資格證卡。考評員資格證卡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必須從取得考評員資格證卡的人員中聘任相應職業 (工種)、等級或類別的考評員或高級考評員,並應採取不定期輪換、調整考評人員的方式組成專業考評小組。

第十二條  考評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評員工作守則,執行考場規則。對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工作人員和考評人員在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並停止其在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工作和吊銷考評員資格證卡。

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對象包括:

(一) 列入消防行業特有職業 (工種)範圍的從業人員。

(二) 改變職業 (工種)、調換新崗位的人員。

(三) 其他必須經過技能鑒定方能上崗的人員。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申報條件: 職業技能鑒定的申報條件按照國家職業標準規定的要求執行,有特殊貢獻的人員,經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參加國家、部(省)級技能比賽獲得前10名者、地(市)級專業技術比賽獲得前5名者,視比賽項目和專業水準,經本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核實,報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備案,可進行高一級別的技能鑒定;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可申報更高一級的技能鑒定或申報技師、高級技師的資格考評。

第十五條  職業資格證書由消防職業技能鑒定站將鑒定合格人員名單報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審查匯總,由公安部消防局核定。職業資格證書由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填寫格式和編碼方案統一辦理,經公安部消防局驗印後頒發,職業技能鑒定站負責將《職業資格證書》送交本人,並將取得證書人員名單匯總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者職業技能水準的憑證,是求職、任職、獨立開業、單位錄用的主要依據,也是勞動者境外就業、勞務輸出進行技能水準公證的有效證件。

第十六條  實行職業技能鑒定站年檢和評估制度。年檢工作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統一要求,由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實施。評估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組織進行,每3年評估一次。

年檢和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鑒定計劃和鑒定標準、鑒定站工作人員的業務水準、設備及檢測手段、鑒定收費、鑒定檔案、原始資料、鑒定站工作制度及社會對鑒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況。

年檢和評估結果由公安部消防局核定後公佈。對年檢和評估優秀的鑒定站予以表彰;對年檢和評估不合格的鑒定站將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對經鑒定站鑒定合格者,各級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委員會不再重復進行技術等級考核。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依照《職業技能鑒定規定》 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消防行業特有職業目錄

1.  滅火員(3-02-03-01)
2.  消防搶險救援員(3-02-03-02)
3.  建(構)築物消防員(3-02-03-04)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