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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後財〔2015〕1726號
  2. [發文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3. [發佈日期] 2015-09-30
  4. [有效性]

關於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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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財〔2015〕17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各軍區、各軍兵種、總裝備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維護軍人養老保險權益,實現軍地政策順暢銜接,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就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軍人服現役期間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中央財政承擔,所需經費由總後勤部列年度軍費預算安排。

  二、軍隊各級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以下簡稱財務部門),負責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建立、轉移和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計算、審核、劃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接續和補助資金接收,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落實等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職責做好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相關工作。

  三、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在軍人退出現役時一次算清記實。

  計劃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和軍隊復員幹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業工作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參加企業職工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計算辦法為: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現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20%的總和計算;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按本人退出現役時當年下士月繳費工資起點標準的20%乘以服現役月數計算。其中,12%作為單位繳費,8%作為個人繳費。

  計劃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計算辦法為: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按本通知施行後服現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20%的總和計算;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按本人退出現役時當年下士月繳費工資起點標準的20%乘以本通知施行後服現役月數計算。其中,12%作為單位繳費,8%作為個人繳費。

  四、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月繳費工資,本通知施行前,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為本人月工資數額,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為本人退出現役時當年下士月工資起點標準;本通知施行後,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為本人月工資數額乘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調整系數,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為本人退出現役時當年下士月工資起點標準乘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調整系數。養老保險繳費工資調整系數確定為1.136。

  計算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月工資項目,本通知施行前包括:基本工資、軍人職業津貼、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和獎勵工資;本通知施行後包括:基本工資、軍人職業津貼、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駐西藏部隊特殊津貼、高山海島津貼、地區附加津貼和獎勵工資。

  五、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計息,在軍人退出現役時一次算清記實。本通知施行前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執行;本通知施行後的利率,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執行。

  六、計劃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和軍隊復員幹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業工作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其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安置地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計劃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其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安置地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七、軍人退出現役時,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依據軍人退役命令,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或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報到通知,以及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軍務部門或者政治機關幹部部門的審核認定意見,開具《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資訊表》(以下簡稱《繳費憑證》《資訊表》,見附件1、2),將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通過銀行匯至退役軍人安置地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憑證》《資訊表》和銀行受理回執一併交給本人。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同時向退役軍人安置地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郵寄《繳費憑證》和《資訊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軍隊財務部門郵寄的《繳費憑證》和《資訊表》,核實到賬資金無誤後,為退役軍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役軍人應及時到安置地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接續手續。

  八、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經辦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通信地址、銀行賬戶資訊等,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並及時報告資訊變更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與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建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資訊交換機制;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將相關資訊分發軍隊各級財務部門。

  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存其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按規定計息。待達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十、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不轉移到軍隊,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交給本人,並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軍人本人應當將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交給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存檔,在軍人退出現役時,隨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一併交還給本人。軍人退出現役後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規定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十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出現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退出現役時不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按照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開具《軍隊自主擇業轉業幹部繳費工資基數表》(見附件3)交給本人,由本人隨供給關係交給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者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從下月起停發退役金,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本通知施行前的個人服現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本通知施行後在軍隊服現役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根據《軍隊自主擇業轉業幹部繳費工資基數表》,以其在軍隊服現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通過退役金撥付渠道申請20%的養老保險補助,撥付至其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解決。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從在當地繳納養老保險費之日算起。

  十二、軍人退出現役採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實行退休金保障制度,退出現役時不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

  一至四級殘疾軍人退出現役採取國家供養方式安置的,其生活保障按照國家規定執行,退出現役時不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

  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出現役採取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經本人申請,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軍人退休(供養)證明》(見附件4)和參保繳費憑證等,退還原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十三、軍人服現役期間死亡的,由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按照退出現役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計算辦法,將其服現役期間應當計算的退役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及利息一次算清,發給其合法繼承人。

  十四、軍人退出現役後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企業職工或者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本通知施行前的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軍人退役時首次安置地企業職工或者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年限。

  十五、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待遇領取地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六、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在開具轉移憑證時,軍人服現役期間的行政區劃代碼統一填寫為“910000”,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此做好人員身份標識,再次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時,其服現役期間的行政區劃代碼不變,並在相應繳費期間的記錄中註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資訊系統建設,建立完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資訊交換機制,促進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順暢轉移接續。

  十七、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做好本通知的貫徹落實。

  十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執行本通知。

  十九、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財〔2012〕547號),勞動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幹部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2002〕後聯字第3號)同時廢止。

  二十、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後勤部負責解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

總後勤部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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