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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財稅〔2014〕4號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發佈日期] 2013-12-31
  4. [有效性]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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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屋 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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