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人口計生委:
為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政策,確保參加生育保險職工享受相關待遇,現就我市生育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貫徹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第619號令),對生育保險規定的産假天數進行調整。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産假為98天。女職工妊娠不滿16周(含)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妊娠16周以上流産的,享受産假42天。
産假天數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按上述規定執行。
二、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外埠戶籍職工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需提供《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生育保險專用)(以下簡稱《專用聯繫單》)。
參保職工應到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單位在本市註冊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專用聯繫單》。辦理《專用聯繫單》時,需持本市社保卡(未發放社保卡可持《醫療保險手冊》或領卡證明)、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證明須一年期內有效)。
三、原行業統籌移交我市管理等註冊地在外埠的參保單位,其外埠戶籍職工在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應當提供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證明須一年期內有效),同時提供本市生育保險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其他證明。
四、參保職工申領生育津貼時,所提供的《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專用聯繫單》只能使用一次。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職工辦理完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後,應在《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專用聯繫單》上加蓋“已申領生育津貼”印章。
五、在本市就業的外國籍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參保後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和生育津貼(不包括晚育獎勵津貼等計劃生育相關待遇)。外國籍職工申領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時,應當提供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等證明、醫療費用相關證明和原始收費憑證。
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對外國籍職工申領生育保險相關待遇的資訊進行登記,生育保險基金最多支付其兩次分娩醫療費用(包括産前檢查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六、參保職工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可以享受生育津貼待遇,其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七、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二О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