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27號
  2. [發文機構] 工業和信息化部
  3. [發佈日期] 2011-08-24
  4. [有效性]

濃縮果蔬汁(漿)加工行業准入條件

字號:        

  為規範濃縮果蔬汁(漿)加工行業投資行為,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準重復建設,引導生産企業合理佈局,節約和有效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濃縮果蔬汁(漿)加工與原料生産協調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産業政策,我部制訂了濃縮果蔬汁(漿)准入條件,現予以公告。

  各部門、各相關企業在濃縮果蔬汁(漿)項目建設、環評審批、土地供應、信貸投放、能源供給、品質和安全監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條件為依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濃縮果蔬汁(漿)加工行業准入條件

  為規範濃縮果蔬汁(漿)加工行業投資行為,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準重復建設,引導生産企業合理佈局,節約和有效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濃縮果蔬汁(漿)加工與原料生産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清潔生産法》、《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條件。

  本准入條件中濃縮果蔬汁(漿)包括如下類別水果、蔬菜的濃縮汁(漿):

  大宗加工水果類:包括蘋果、柑橘、梨等。

  其他加工水果類:包括鳳梨、荔枝、芒果等熱帶水果;草莓、藍莓、樹莓、黑加侖等小漿果;其他未列及的水果類。

  大宗加工蔬菜類:包括番茄、胡蘿蔔、紅薯等。

  其他加工蔬菜類:包括芹菜、黃瓜、姜等。

  濃縮果蔬汁(漿)是指採用物理方法從果蔬汁(漿)中除去一定比例的水分,加水復原後具有果蔬汁應有特徵的製品。果蔬原漿為果蔬經壓榨或破碎後,不去除水分、不經過酶處理的含果肉的汁液。

  一、企業佈局、設立條件及規模

  (一)企業佈局

  1、新建、改擴建加工企業(項目)選址

  新建、改擴建濃縮果蔬汁(漿)加工企業(項目)選址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産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鼓勵企業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合理整合生産資源。

  2、新建加工企業(項目)的分佈密度

  新建濃縮果蔬汁(漿)加工企業(項目)的産能,應與周邊已有同類濃縮果蔬汁(漿)加工企業(項目)之間的距離相適應。

  原料處理能力≤40噸/小時的新建加工企業(項目),與相鄰同類企業(項目)距離應在50公里以上;

  原料處理能力>40噸/小時,且≤60噸/小時的新建加工企業(項目),與相鄰同類企業(項目)距離應在80公里以上;

  原料處理能力>60噸/小時的新建加工企業(項目),與相鄰同類企業(項目)距離應在100公里以上。

  (二)新建、改擴建加工企業(項目)生産規模

  1、濃縮蘋果汁

  禁止新建、擴建加工企業(項目)。允許現有企業採取措施改造升級。

  2、大宗加工水果濃縮汁(包括濃縮梨汁、濃縮橙汁等,但不包括濃縮蘋果汁)及大宗加工蔬菜濃縮汁(包括濃縮番茄汁、濃縮胡蘿蔔汁、濃縮紅薯汁等)

  生産線原料處理能力應≥10噸/小時(或濃縮總蒸發量≥8噸/小時)。

  3、濃縮果蔬漿、果蔬原漿及其他加工果蔬濃縮汁

  生産線原料處理能力應≥4噸/小時(或濃縮總蒸發量≥3噸/小時)。

  (三)果蔬原料供應及品種要求

  在上述限定範圍內,企業原料總資源量應為設計原料處理能力的4倍以上,並由當地農業部門出具證明。

  鼓勵企業依靠科技進步和産業創新,加快品種結構調整。鼓勵提高加工濃縮蘋果濁汁(加工過程未經酶處理)、濃縮橙汁和鳳梨汁、荔枝汁、芒果汁等濃縮熱帶水果汁(漿)以及小品種濃縮果蔬汁(漿)的比例。

  二、工藝與裝備

  (一)工藝和品質控制要求

  生産企業應嚴格執行《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範》(GB 14881)、《飲料通則》(GB 10789)、《食品工業用濃縮果蔬汁(漿)衛生標準》(GB 17325)、《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飲料製造取水定額》(QB/T 2931)、《飲料製造綜合能耗限額》(QB/T 4069)、各種濃縮果蔬汁(漿)的産品標準等有關規定,所採用的工藝技術先進、合理,確保産品達到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要求。

  (二)裝備和技術要求

  濃縮果蔬汁(漿)加工企業應擁有與生産濃縮果蔬汁(漿)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裝備和技術要滿足品質保證體系的要求。應逐步淘汰自動化程度低、出汁率低、耗能高的濃縮汁生産裝置。鼓勵採用先進工藝和設備,提高果汁出汁率,降低能耗。

  1、檢測設施和設備

  企業的設施和儀器設備應滿足檢測需求,檢驗技術、檢驗手段應先進、準確、可靠。

  2、生産用水和冷凝水回收利用裝置

  加工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鼓勵將果蔬汁蒸發冷凝水用作原料果蔬的最後一段清洗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3、貯藏設備

  企業應建設或擁有濃縮果蔬汁(漿)貯藏庫,貯藏能力≥全年濃縮果蔬汁(漿)總産量的50%。

  4、廢水和副産物處理設備

  原料處理能力>10噸/小時的企業(項目),必須有廢水廢液處理系統,並應配備果蔬渣綜合利用設備。

  三、産品品質安全

  (一)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建立並完善食品品質安全管理體系,配備專職質檢人員,建立健全品質檢驗管理制度。鼓勵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GB/T 22000)和《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CMS)建立及實施通用要求》(QB/T 4111),提高企業品質安全管理水準。

  (二)企業應明確影響産品品質和安全的關鍵過程並進行有效控制。要制定生産工藝操作技術規範,配備具有相應能力或資質的作業人員和品質管理人員,加強對過程的監控,確保關鍵過程穩定可靠。

  (三)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組織生産,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鼓勵企業、地方制定更為嚴格的企業和地方標準,並做好達標備案工作。

  (四)食品容器、包裝材料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標準。食品標籤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的要求。

  (五)企業應建立和實施追溯系統,包括原輔料的驗收使用、半成品和成品入(出)庫批次、標誌的管理等內容,實現從原輔料驗收到産品銷售的全過程標識和記錄,使其具有可追溯性。生産企業應建立記錄控製程序,包括法律法規、産品預期用途和顧客要求的記錄,各項記錄至少保存3年。

  四、能耗水耗與綜合利用

  (一)單位産品能源消耗

  企業應執行《飲料製造綜合能耗限額》(QB/T 4069)、《綜合能耗計算通則》(GB/T 2589)、《飲料製造取水定額》(QB/T 2931)的規定,上述標準中未涉及的濃縮果蔬漿參照濃縮果蔬汁的要求執行。其中新建、改擴建企業(項目)的取水量應達到二級及以上指標,綜合能耗應達到准入值及以上標準。企業能源消耗及水消耗指標詳見表1和表2。

表1 單位産品綜合能耗限額的准入值和先進值.png

  (二)廢水處理和回用

  原料處理能力為40 噸/小時的濃縮蘋果汁加工企業(項目),廢水處理能力應≥80立方米/小時。其他品種和其他規模的加工企業(項目),可以根據新水用量及濃縮蒸發量,參照濃縮蘋果汁加工企業(項目)廢水處理能力的要求進行計算。

  (三)副産物綜合利用

  原料處理能力>10噸/小時的生産企業,應建設果蔬渣處理車間,以減少污染,開展果蔬渣綜合利用,增加企業效益。原料處理能力≤10噸/小時的生産企業,應有果蔬渣綜合利用方案和具體措施,例如與具備果蔬渣處理能力的企業合作進行綜合利用。

  五、環境衛生與保護

  (一)排放條件

  對各項污染物排放進行控制,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符合總量控制要求。

  (二)環境衛生條件

  1、企業應識別、評估、確定生産加工全過程的衛生污染,建立衛生標準操作程式,形成文件,並對其實施有效的監視(包括監視的頻率、人員),制定相應的預防性糾正措施。保持對監視、糾正過程的記錄。企業衛生管理應執行《飲料企業良好生産規範》(GB 12695)和《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範》(GB 14881)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2、支援和鼓勵企業依法實施清潔生産審核,並通過評估 驗收。

  3、新建、改擴建企業(項目)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建設與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並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社會責任和勞動者權益保障

  (一)企業必須具備國家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認真開展安全生産標準化工作。新建、改擴建企業(項目)的安全設施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預算,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二)企業應認真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認真執行國家關於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嚴禁使用童工。

  七、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加工項目要在省級投資或工業管理部門備案,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本准入條件。對不符合本准入條件的新建、改擴建項目,相關部門不予備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環保部門不予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城鄉規劃和建設、衛生、安全監管等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援;電力監管機構要監督供電企業依法實施停、限電措施。

  (二)新建、改擴建加工項目(企業)投産前,要經省級工業、投資、土地、環保、安全監管等行政部門按照本准入條件及相關規定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本准入條件的,不得投入試生産。

  (三)各級工業和安全、環保、質檢等部門負責對轄區濃縮果蔬汁(漿)加工項目(企業)執行本准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現有企業按照本准入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達到准入條件要求。

  (四)國家相關管理部門依據本准入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監管措施。有關行業協會應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做好行業監督和管理工作。

  八、附則

  (一)本准入條件所稱濃縮果蔬汁(漿)係指《飲料通則》(GB 10789)中的濃縮果汁(漿)和濃縮蔬菜汁(漿)。

  本准入條件同時適用於果蔬原漿加工行業。

  (二)本准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港、澳、臺地區)的濃縮果蔬汁(漿)加工企業。

  (三)本准入條件實施中,所執行的國家産業政策和採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應按最新版本執行。

  (四)本准入條件內容需調整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適時修訂並公佈。

  (五)本准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六)本准入條件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