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1〕1404號
註釋:條款失效,第二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研究解決森工企業困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精神,結合林業系統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對林業系統徵免土地使用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林區的有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林業系統的林區貯木場、水運碼頭用地,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考慮到林業系統目前的困難,為扶持其發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暫予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除上述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對林業系統的其他生産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